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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买卖合同已经交货

2023-09-17 21:17

一、如何证明买卖合同已经交货

货物的交付即所谓的收货、送货,是买卖合同中至为重要内容,其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方式(运输的方式是铁路、公路、海运还是多式联运;是送货、自行提货、委托提货还是代为运输)、地点、时间、运输费用的承担等事项应当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明确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由买方提货,这对卖方是有利的。

在实践中,与交货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签收,这对卖方而言非常重要,很多公司交货后,送货单经常是由对方的业务员或者经理等人员进行签收,并没有加盖公章,这就产生卖方是否完全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明问题,因为是个人签收,对方如果否认签收人是该公司职员,并且不予承认公司已经收取了货物,会使卖方举证产生很大困难,除非签收人同时是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避免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每次交货时都由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每次加盖公章在实际中不可行时,可以在合同中就事先约定买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卖方交货时就只能直接交由该指定人员签收,这时对买方也同样有效。

在买方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货时,我们作为卖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提货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另外合同中还应约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条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或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双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种单方解除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并明确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

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在此还应注意签字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卖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买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卖方协商,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的合同的交货方式多种多样,一般的交货方式有车运, 船运, 空运, 火车运, 邮寄, 快递, 自取等。不同的交货方式涉及的费用不同,为避免合同签订双方发生费用纠纷,应对交货方式进行约定,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要积极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二、合同交付地点不明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可以协议补充;

(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简易交付和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是一样的吗

本质上是一样的。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如何证明买卖合同已经交货这一问题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的货物交付,应当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明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非常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