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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父母一方出资,财产权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3-10-10 06:47

如果婚前父母一方出资,财产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邵某与姚某于201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邵某与姚某自2013年12月起分居。2015年,邵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姚某离婚。
甘泉路的房子是2012年3月购买的,当时总价61万多元。 33万余元首付由姚父母出资,余款由邵作为主要贷款人抵押。目前,甘泉路房屋剩余贷款本金24万余元。购买甘泉路房子时,出生证明上只登记了邵某的名字。婚后,加了姚姓。现在甘泉路房子的产权由邵、姚两人共同拥有。
一审中,甘泉路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市场价为94万元。
原告邵某诉称,甘泉路房屋是邵某投资4.8万元装修的,并要求该房屋归邵某所有。扣除装修费等费用后,邵某给姚某打了折。
被告人姚某称,其购买甘泉路房屋时,为了避税,房产证上只写了邵某的名字。不过,房子的首付是姚父母出的。姚某要求扣除出资后,该房屋归姚某所有。在部分和剩余贷款后,姚向邵支付了折扣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甘泉路房屋以共同财产权形式登记在邵某、姚某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具体处置时,应考虑房屋的所有权和贴现款的份额。自甘泉路房子的主要贷款人是邵氏。为了不改变涉案房屋相关合同所形成的现有权利义务,也不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邵某与姚某离婚后,甘泉路房屋归邵某所有较为合适。 。 ,邵应该给姚房子打折。邵某要求扣除装修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即使有装修事实,离婚后房子归邵某所有,实际收益也将转移给邵某。有人享受。至于房屋折扣的具体数额,应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权利义务的大小、甘泉路房屋的投资比例以及其他房产的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遂判决甘泉路房屋归邵某所有,邵某向姚某优惠了45万元。邵先生负责偿还甘泉路房屋的剩余贷款。
姚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甘泉路房屋购买时登记在被上诉人邵某名下。这一客观事实为上诉人姚某及其父母所知。因此,上诉人姚某父母对首付的出资应视为一项权利。双方赠送的礼物。结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对房屋的处理考虑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本院维持了原判。二审驳回姚某的上诉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首付,且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就投资性质和产权归属而言,首付的出资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送。即使房产证登记在对方名下,它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房产证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未登记为财产所有人的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财产。
很多父母都花了大部分积蓄给孩子买房子。为此,方岩律师建议,家长在给孩子投资买房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以下几点:
1。投资的本质是为孩子们捐款。或借钱给孩子;
2。如果是礼物,应该送给自己的孩子还是送给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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