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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规定

2023-10-10 07:39
   日前,山东省卫健委发布2023年版《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与2017年版本相比,取消了部分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规程》明确规定除三级医院外,三级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资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除申请设立批准外,取消向其他医疗机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规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受理范围也进行了修订。其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医疗机构的审批以及国家委托或明确由省级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省级医疗机构(省级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地区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独资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设立的审批事项。上述范围以及国家、省规定的事项。设立审批事项(含委托委托事项)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承担。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负责急救站设立审批事项,以及省、市明确规定的设立审批事项(含委托事项)。由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