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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400万,担保人追回预付款

2023-10-10 03:50

本网新闻(覃木熠韦京辰) 某公司向银行借钱,未能偿还。银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返还贷款。原本想通过担保获得80万元押金的担保公司成为“最大受害者”。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担保方行使追索权,要求借款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旗下广西锐意公司与河池礼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案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担保公司与被担保公司达成和解。经调解达成协议,担保公司收回预付款330万元。

原来,被告礼来公司因融资需要向银行寻求贷款,并委托原告瑞意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原告瑞意公司同意了。 2012年7月31日,原告锐意公司与被告礼来公司签署协议。同日,被告礼来公司也同意为原告瑞怡公司提供反担保,双方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

 2012 年 8 月 1 日,被告·礼来公司 (被告 Eli Lilly and Company) 与银行签署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银行向被告礼来公司贷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月利率为固定利率8‰;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逾期还款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贷款本金将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同日,原告锐意公司与银行签约。合同主要约定原告锐意公司为被告礼来公司4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履约期满后两天。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上述贷款及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于2012年8月1日以转账方式向被告礼来公司提供贷款400万元。被告礼来公司按约定向原告瑞宜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

2013年7月22日,被告礼来公司于当天收到原告瑞意公司发出的贷款到期提醒函。随后,由于被告资金出现问题,原告向银行返还本金3858748.25元,罚息44347.99元,复利172.61元。由于被告迟迟不给原告还钱,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债权债务清楚,矛盾纠纷较小,双方对还款情况无异议,但在归还时间上存在分歧。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如意公司与被告礼来公司联合确认,扣除被告原合同规定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的80万元押金后,礼来公司仍欠如意公司代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罚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被告还款损失的追偿费用共计人民币330万元。被告·礼来公司计划在收到调解函之日起一周内设定最后期限。向原告如意公司偿还30万元;余款已于2014年6月30日付清;原告如意公司主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