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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答辩状,二审

2023-10-10 02:37

民事答辩状被申请人:A市冰箱厂。地址:A市B区C街28号,电话:56542 法定代表人:A市电冰箱厂厂长刘某 原告宋某诉被告A市电冰箱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被告提出如下抗辩:被申请人购买了被申请人1995年生产的冰箱,该冰箱于2007年引发火灾。被申请人在提起产品质量赔偿诉讼时隐瞒了许多重要事实,被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1、被诉人购买的被诉人生产的冰箱已超过最高产品质量保证期。被诉人在其生产的冰箱铭牌上明确注明冰箱的最长使用寿命为10年。被诉人于1995年10月1日购买了该冰箱,至2007年11月1日起火时,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两年。 2、被诉人私自更换冰箱电源线,破坏了冰箱原有电路结构。被诉人生产的冰箱使用的是300、5A规格的电源线。这会导致电路过载,引起火灾。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A 市 B 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A 市电冰箱厂 法定代表人:刘 2008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