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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何申请保留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023-10-04 16:05

员工如何申请保留劳动关系

原告安徽晶芳制药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徽省宣州市晶芳制药总厂。 1997年6月3日,原宣州市人民政府(甲方)将宣州晶芳制药厂转让给该厂全体职工(乙方)。转让函第六条规定了受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员工身份,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管理事宜。原宣州晶方药厂所有员工组建后将由乙方妥善安置”新的企业法人。” ,后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性质转变为股份制。 2000年3月,原告所在单位更名为安徽晶芳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和张建凤原是安徽省国有青草湖农场学校的教师。 1994年3月,他被调到原告的办公室。原告重组后,被告和张建凤认购了7000股。 2000年1月1日,原告、安徽晶芳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凤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结束。被告孔原是宣城纺织厂的通用合同工。 1998年2月,原宣州市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将原告调往工作岗位。 1999年1月25日,原告调入安徽晶方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与被告程崇兰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韦洪宽从原宣州调入原告所在单位1996年3月市卫生局。原告改制后,被告认购了7000股。

2000年1月1日,原告、安徽晶芳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结束。被告三人合同期满后,原告发出“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从2003年2月开始,被告三人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 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徽晶方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追加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更换员工身份的费用。经济补偿,同时张建凤和魏洪宽还要求原告返还7000股股票。宣州区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0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原告支付被告·张建凤、程崇兰3632元、魏洪宽一次性生活费4116元,被驳回。 3.投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安徽晶方药业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于200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声称:2000年5月,原告与圣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三团向宣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变更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宣州区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0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原告支付被告·张建凤、程崇兰3632元、魏洪宽一次性生活费4116元。原告认为,当被告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劳动关系将自动终止,原告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请求依法驳回桑·被告的经济赔偿上诉。本案仲裁费和诉讼费由圣被告承担。

三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复。庭审中的辩护理由: 1. 被告原本有劳动合同。尽管原告发出了解约通知,但他并没有支付经济赔偿。 2、1997年6月3日签署的产权转让书确认,被告三人仍是国企员工。 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与圣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生活费。 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未能支付经济赔偿,则必须额外支付50%的赔偿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解除吗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招收的农民承包工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经济补偿的规定。被告、张建凤、程崇兰、魏洪宽等人与安徽晶方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是一家股份制公司,而不是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此,原告与桑特被告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贴。因此,原告申请驳回被告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虽然在原告改制前,被告、张建凤、魏洪宽已经是原告的员工,但原宣州市人民政府在转让原告前身宣州晶芳制药总厂时同意,宣州市人民政府将保留原告的单位干部和雇员身份,而保留这一身份的主体不是原告。当被告和程崇兰调到原告单位时,原告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了,没有理由向他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被告关于原告应保留其国企员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