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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shan District Special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Promoting High-quality Industrial Development

2023-10-01 11:21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是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打造世界一流创新型沿海中心城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深入实施“总部研发+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发展实体经济,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龙头地位,推动南山“14+7”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一体化集群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鼓励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促进南山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推动创新、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该地区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支持类别、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采用审批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管理系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形式,具体包括审批经费、审查经费和专项经费。审批项目遵循普遍受益的原则;评审项目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特殊项目实行“一案一议”。专项项目经各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金额按照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竣工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预资助项目”)应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项目完成后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当申报。 ,应当视为自有资金,由报告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本主管部门可以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另行规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别提供各项服务。财政部门负责产业扶持措施。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各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的退出、新设、合并、修改和调整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经会议讨论通过后,该项目将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资金部门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南山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环境局、南山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金管理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多个资金审批工作组。各专案组由分管副区长和相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担任专案组组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第八条区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各资金管理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印发;负责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同意事项的监督;

  (二)负责起草专项资金管理措施文件,协调推进管理措施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

  (三)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公示;

  (四)协调各经费部门报送会议审核的材料,统一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区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各基金管理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和上一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确认各资金管理部门报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计算报告单位的区级地方财政缴款额,上报核算结果至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根据各资助部门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关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条 各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和操作规程;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调整;

  (三)审核项目申请,组织项目检查、审批,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请单位的问询和投诉;

  (四)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下达;

  (五)监督管理预支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验收项目竣工情况,及时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企业违法申报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其他会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区司法局:负责专项资金政策合规性审核;

  (2)区统计局:负责核实本报告单位统计发展状况,配合各基金管理部门审核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政务数据采集和管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绘制企业画像,建立“一企一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准确了解企业信息。

  第三章专项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列支预算。

   (一)各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和上一年资金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指导计划,确定方向、结构、重点和方向。专项资金支持规模。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首都部门产业发展指导规划,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总规模意见。资金预算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预算安排。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准。

  (三)各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在批准的各项产业扶持措施预算内合理分类。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年度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使用计划。并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初预算时,须报送行业指导计划、年度绩效目标、年初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并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

  (四)同一产业扶持措施基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由各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使用情况,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在各自预算额度内协调分配。

  第十三条: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1)各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2)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财政支持(包括前海合作区制定的类似性质的支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评审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项目不得超过1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各单位当年获得的经费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形成的区级地方财政缴款额。

  对于超出上述限额,但经费部门认为确实需要增加经费的,经费部门应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专项申请。

  排除:

  (一)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资助金额限制的扶持项目,应当在各行业扶持办法或者操作规程中分别明确规定;

  (二)个人申请人、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及其他非营利组织,以及各类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排除项目,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限制。文章。

  第十四条接受产业资金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社会责任。产业资本主管部门接受资助后对企业注册地址、纳税资料、统计资料等有要求的,可以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前期资助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批量拨付制度。项目申请人应当与资助部门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根据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分批拨付资金。已获得专项资金前期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再需要继续支持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申报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后,负责资金管理的资金部门应当酌情组织审核,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统一受理、各自负责、分类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将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报送义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制度规范健全;

  (3)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四)其他例外情况,首都主管部门应当在产业扶持措施或者操作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依照法律法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惩戒名单的;

  (二)提交资助申请后,申请人注册地或者地方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九条 项目的申报和审查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按照相关基金运作流程的具体要求准备全部信息,通过“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交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各资助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制定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各资金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区统计局核实当地统计发展情况申请人、区企业服务中心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授权的数据平台对申报主体的注册所在地进行核实。

  (5)按照“全面授权、分类审批”的原则,经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会议授权认可:

  1。简单审批项目由各经费部门审核并报副区长签字;

  2。需要专门小组批准的项目,由相应的经费牵头部门组织专门小组会议办理。

  超出基金管理部门和专门小组权限的项目审批和“一案一议”事项,由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各资金管理部门和专门小组及时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已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的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季度或根据需要召开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会议。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管理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将按相应程序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 、工作组会议和审议以简化方式进行。

  (七)各资助部门审议后,直接下达书面资助计划。

  (八)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预资助项目,各资助部门应与项目申请人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申请和审核程序有其他例外情况的,应当在各行业扶持措施或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预资助项目实行期满后先受理后申请的原则。逾期未提交受理申请的项目申请人,不得申请专项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申请人,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逾期提交受理申请但最终验收合格的项目申请人,自受理结论下达之日起恢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基金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助企业的发展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人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及相关承诺,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谎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拒绝对配合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首都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追缴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诚信档案,五年内暂停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评审机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责任单位追究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专项扶持资金的规章制度建设,评估制度涉及的审核程序和监督制度执行中的诚信风险,建立严格的权力监督和程序。限制。根据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确定重点和一般风险等级,明确管理职责,实行风险等级管理,按一定比例定期进行审查,形成资金监管、纪律监督、财务、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政府条例[2019]2号)同时废止。

  索引

  第1页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2页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支持措施

  第3页南山区企业融资支持措施

  第4页南山区工业用房扶持措施

  第5页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6页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7页推动南山区生命科技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8页南山区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9页促进南山区总部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10页促进南山区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11页促进南山区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12页促进南山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13页南山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14页南山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15页推动南山区住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16页促进南山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

  第17页促进南山区电竞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18页促进南山区金融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

  第19页促进南山区创投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

  第20页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

  第21页南山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