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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要求监护权,被告未提出反诉,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是否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

2023-09-30 22:32
原告起诉要求抚养权,被告未提出反诉。法院判决被告抚养孩子是否超出起诉范围?


法官总结
男子起诉抚养非婚生孩子。虽然女子没有提出反诉,但作为孩子的母亲,她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法院判决由女方抚养孩子,由男方抚养孩子。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不超出男方主张的范围。

诉讼请求
甘某(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决非婚生子女江1 一定要带由甘教育抚养长大,由江(女)承担部分赡养费;
2.经判断,长沙市雨花子产权证编号715256169的房产属于甘某;
3.判决江某返还甘某名下登记的房产证;
4.江奉命协助办理移交手续;
5.诉讼费用由蒋承担。

经查,
甘某与案外人夏某为夫妻。两人交往期间,甘某与江某(当时已离婚,但知道甘某已婚状态)确立了恋爱关系。他们产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于2011年底开始同居。

201316月,甘某、江某与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合同,在长沙县购买一套房屋。建筑面积88.36平方米,采购总价366345元。其中,首付116345元由甘、江共同出资(每项投资具体金额不详),余额250000元由甘、江共同抵押在中国湖南分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于201322发放,已于起按月偿还。 年92 截至目前,甘某已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9645.6元,所欠贷款本金为179186.85 元还没有已得到偿还。

20145年,甘某投资装修上述房屋,购买家具、电器,总费用179000元。

2015122月,甘某领取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证。证书编号为长方权证玉化字第7××9,登记房屋主人为甘某。共同所有权以股份形式共有。共同所有人蒋持有50%

2018年初,江某怀孕了。为了保护腹中胎儿,甘某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江某,并手写了一份《房屋产权受权声明书》,并注明:“我是甘某((有身份证号码))自愿委托将长沙市房产委托给江某。” ,即长方权证育花字号7××9,交给姜某(带身份证号)全权办理,产权成为姜某三个孩子抚养、教育、生活急需的保障。这份声明与房产证原件一起使用有效,有效期十八年,以函为依据,是一份特殊声明!声明人:甘2018328日》

××××年××月××日,姜某生下一名女孩,名叫姜1,在这次分娩过程中,姜某和姜1都住院了,期间总共花费102,350.48,其中甘支付7余,江支付其余部分,因江1出生,甘贡献30000元支付社会抚养费。江1出生后,一直和江一起生活。甘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直至20216,江出钱为江购买生意1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一些日常开支。现在江1上幼儿园了。

2019345,江分别将20000元、10000元转至甘。甘于2019期间于23期间,通过微信向江先生转账48000元。

202089中,甘和江结束了同居关系。

还查出甘某与妻子夏某有一已成年的儿子。在姜和甘生下姜1之前,姜已经有了两个孩子,两个孩子都还在上学。

涉案房屋目前为甘某占用,江某另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

关于工作和收入,甘、江都有自己的工作,收入在10左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甘某与江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同居行为(江某也有配偶)知道甘氏已婚身份)朝廷对此予以批评和训诫。甘某、江某非法同居期间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非婚生子女姜1继续由姜抚养、教育是合适的,甘应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当地实际消费情况、甘某的收入状况以及以往赡养费情况,甘某继续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赡养费,直至江某成年1成年为止,较为合适。

涉案房屋为甘某、江某共同购买,并登记为甘某、江某等份共有。虽然甘某在房屋装修和偿还贷款方面投入较多,但涉案房屋仍有贷款未偿还,双方对该房屋的最终投资尚未确定。甘某要求变更现有权属登记并确认该房屋归其一人所有,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就可以等待房子的投资了。确定后如再次提出索赔,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甘某要求返还房产证的事宜,根据《房屋产权受权声明书》的记载,该产权证是甘某自愿交给江某的,以保障孩子的成长。甘现在请求将其恢复法律。不支持。

因此,判断为:
1。非婚生孩子姜1,由姜抚养。从20217开始,甘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姜1年满18(此金额每半年支付一次),甘有权探望姜1 (具体行权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驳回甘的其他说法。 ?严重违反了“法官不得拒绝判决”的法律原则。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首付116345元由甘某、江某共同出资(每项出资具体金额不详),并以此为由拒绝办理,违反规定。 “法官不得拒绝裁决”的原则。甘某已提交首付及相关费用发票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甘某以自有资金购买,且涉案房屋的装修、贷款还款、物业费等均已支付甘.江某未提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购买的证据,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购买涉案房屋时,江某没有闲钱支付涉案房屋的首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应当一并解决。”一审法院并未严格遵循这一规则。规定以“不予处理”的方式驳回判决,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对于甘某的配偶(夏某,与本案无关)来说,这显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超出了诉请范围,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诉不诉”的立法原则。在江某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江某非婚生子女1由江某抚养,甘某应从支付2000元赡养费。 ……,已经超出了极限。甘氏主张的范围。对于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过高,甘某已经51岁了,已经面临退休等现实情况。退休后,他的收入将会大幅减少。每月2000元对于他来说显然太高了。

江某辩称,自己的私生女从出生起就是他抚养长大的,每月的开支远远超过2000元,甘某也未能按时支付每月的生活费。江某从未支付过涉案房屋抵押贷款,但该房屋位于长沙,故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处理。

二stance判决
二stance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端的重点是1。确定赡养费; 2.江某是否应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甘某,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是否应当退还给甘某。 ? “义务。”虽然江氏并没有主张私生子江1应该由自己抚养,但江氏作为江1的母亲,有义务抚养江1。一审法院考虑到非婚生子江1自出生以来一直与江某生活在一起,并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判决将非婚生子江1蒋、甘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维修费用。收费并没有不合适。甘声称江2应该由他抚养,但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江2不适合抚养江1,或者他的经济状况不足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该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私生子江1出生后,一直与江一起生活。甘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20216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甘某继续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2.涉案房屋为甘某、江某非法同居期间共同购买。虽然房子的登记所有人是甘某,但江某和江某各占了50%共同拥有。由于涉案房屋尚有贷款未清,且房屋现值尚未评估,无法确定价值,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告知不予办理。房屋投资确定后,不宜再次提出索赔。由于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且甘某向江某出具的《房屋产权受权声明书》表明,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是自愿交付给江某的,以保障子女的成长,甘某为此现要求江某交还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这也没有任何依据。综上,甘某主张涉案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江某主张变更现有房屋权属登记并返还涉案房屋房产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会支持。

综上,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