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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将财产转移到女儿名下以避免债务吗

2023-10-04 11:06
 案例索引:《闫淑君、唐敏与武仁意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案》【(2019)高院民诉终字5601号】
  争议点:为避免债务而转移资金时,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冻结收款人的账户?
  关于汤敏名下保单中的保险金及相关收入能否抗拒涉案执行的问题。根据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判断权利人是执行阶段正式审查的内容,这一认定并非不可逆转。特别是在执行异议诉讼中,被执行财产虽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来源是否合法应纳入审查范围。本案中,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认定唐国栋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4年4月11日,颜书军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 2015年2月6日,其中300万元转入唐敏账户。唐国栋对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应当清楚并知晓。在这种情况下,让妻子颜淑君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女儿唐敏名下,应该是一种逃避债务、逃避执行的行为。二审判决考虑到案件全部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没有支持唐敏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