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收回贷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利息。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借款人应按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终止合同。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和下限确定。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归还贷款时支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归还贷款时支付。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贷款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敦促借款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归还。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