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 - 公司老板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一笔债务,孩子挺身而出,替父亲承担责任,还债

公司老板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一笔债务,孩子挺身而出,替父亲承担责任,还债

2023-10-07 04:37

本网新闻(余志刚与韦京辰)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完成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后,双方并没有还没结算完,公司老板就突然病倒了。他去世后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支付数十万的未付款项。看到这一幕,几名直系亲属发表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这时,孩子站出来承担责任,愿意替父亲还债。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河池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偿还原告冯坤材料款511295元。偿还后的缺口由被告陈少学从陈大冬遗产中继承的遗产弥补。

2007年3月,华融公司以陈大冬为法定代表人,承包了河池市某局职工住宅楼建设工程。在房屋建设过程中,被告华融公司向原告冯坤购买钢筋、水泥等材料用于房屋建设。该建筑于2011年竣工,因被告华融公司在工程结算时与河池市某局发生矛盾,工程款未结清。被告华融公司以此为由,始终不与原告冯坤结清货款。 2011年6月30日,陈大冬亲笔写下:“今天欠冯坤同志钢材、水泥款共计人民币100亿20.05万元(约合511295元),仅限2011年12月。”每月30号还清。如果逾期未还款,每月自愿向债权人支付贷款总额3%的违约金,直至所欠贷款和违约金全部付清。”欠条上签字并盖有中文印章。收到公司公章后,交给原告领取。

 2012年12月2日,陈大冬写的另一张盖有公司公章的纸上写着:“河池市某局:因我为你们局承建了集资大楼,我仍欠冯坤同志钢材、红板、木材、钢外框材料共计人民币100亿200500元(511295元),现委托贵局代扣代缴我工程款中的欠款。相关责任及索赔。”该委托书已移交原告领取。 2013年12月26日,陈大冬突发疾病在家中去世。在多次要求付款未果后,原告将华融公司及陈大冬的法定继承人、陈大冬的母亲、妻子、长子、二女儿、小儿子陈少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分别还清所欠款项。

 陈大冬的母亲、妻子、长子、二女儿向法院提交了联合声明,表示不会继承陈大冬的遗产,也不会承担偿还陈大冬所欠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陈少学表示愿意继承父亲的财产并承担偿还其所欠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冬承接河池市某局职工住房建设,并向原告冯坤采购钢筋、水泥等材料进行施工。虽然原告没有提供书面销售合同,但根据原告冯坤提供的结清货款的欠条和委托书,原告与被告华融公司、陈大冬建立了销售合同。根据买卖合同的定义,原告应当在合同成立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被告华融公司和陈大冬作为买方,在接受货物时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根据本案欠条及委托书,被告华融公司、陈大冬尚欠原告人民币511,295元。从欠条和授权书上债务人和委托人的签名可以看出,被告华融公司和陈大冬以公司和个人身份签署并确认了欠原告物资的事实和数额。 。因此,被告华融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陈大冬应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陈大冬在向原告清偿上述债务前已去世,根据继承法规定,陈大冬的母亲、妻子、长子、二女儿、小儿子陈少学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陈大冬去世后,他的遗产就开始了,但陈大冬的母亲、妻子、大儿子、二女儿在遗产清算之前就宣布放弃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办理遗产手续前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被告陈少学表达了继承陈大冬遗产的意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遗产应当清偿死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仅限于其遗产的实际价值。因此,被告陈少学应对陈大冬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相关情况,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