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韩的父亲去世前留下了一份口头遗嘱,表示自己名下的房子将由韩继承,积蓄将由韩的妹妹继承。立遗嘱时,由亲友代写,韩某和妹妹在场见证。 。韩的父亲去世后,妹妹回来,并与韩和妹妹因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其姐姐认为,韩某及其姐姐是遗产继承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遗嘱应无效。我想请问我的律师,韩先生和他的妹妹可以作为他父亲遗嘱的见证人吗?遗嘱有效吗?
律师答复:
我国《遗嘱》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必须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注明遗嘱内容。”应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从本文中我们可以知道,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名见证人,上述见证人均在场,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遗嘱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韩和他的妹妹都是遗嘱的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该遗嘱应当无效。韩父的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