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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玩“行政大于法”上瘾,《企业破产法》形同虚设

2023-09-24 22:51

烟台中院情况:

小编看了一下担保债权人给提供的相关材料,了解到:烟台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王桂一、徐芳东、林文江、一宫姓法官(不知道具体名字)四位法官存在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重大经济损失。2019年10月25日,债权人向烟台中院申请恢复执行。烟台中院迟迟未对案件恢复执行,宫姓法官一直在向外推,推脱给徐芳东法官,徐芳东法官从2021年2月份一直说要给恢复就是不给恢复,中间还给把资料丢失债权人又重新补充的材料,直到2020年7月16日,才恢复该案的执行,在债务人有相关财产可以供执行的情况下,却拖延执行,且在未约谈和征求债权人(申请人执行人)意见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直未收到终结执行裁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官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显然是滥用终本执行程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由于执行法官未及时恢复执行,导致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造成了债权人重大经济损失。债权人保留追究以上法官责任的权利和赔偿义务。

栖霞法院情况:

小编也查阅了一下该案的相关文件,对该案的了解如下:栖霞法院不论破产企业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参股企业,统一指定由政府主导的由政府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但是清算组既不懂破产业务,也不参与破产企业破产工作,非法聘用外部律所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管理,所聘用律所既没有经过法定公开程序,又没有破产方面相关经验(最起码派出律师不懂破产业务在瞎搞瞎指挥),既给破产进程增添了不确定性,又存在“政府干预司法”,大大的伤害了债权人权益,一个不懂业务的管理人再聘请一个不靠谱的律所,不靠谱的律所再派出没有破产经验的律师蛮横执法,哎呀,要质量没有质量,要效率没有效率,还没有情商,还监守自盗,这样的破产环境债权人利益如何保障啊?

图片来源于网络

破产管理人情况:小编也曾与担保债权人一起去见过外聘律所律师,也查阅债权人提供材料了解到如下信息,信息有点多,这里做一下重点描述:

一、清算组作为管理人,里边的组成人员全都是政府官员和二个社会律师,该两名律师也是名义参与并不参与实际工作,包括清算组组长在内的其他政府官员既不懂破产方面知识也不实际参与管理,把具体工作交给一个不靠谱律所的没有任何经验的律师,先天上存在不足,后天上也难补足;

二、外聘单位、外协单位的选取都未在债权人会议或是债委会处进行汇报或是备案,未经法定公开程序选取,债权人多次向管理人索要相关聘用程序和文件均未提供,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得而知;

三、外聘单位、外协单位聘用程序管理人既不提供,也不给提供相关收费标准和授权范围,一切聘用手续不透明,债权人多次要求管理人公示或是向债权人会议汇报,债委会主席也书面要求管理人提供,管理人一直拒不提供;

资产现状

四、法院、管理人、外聘律所合伙压迫竞买人(债权人),要求缴纳相关费用,但是该费用却不提供证明材料,既没有合同也没有转账记录,只提供一个数据,债权人对此存疑,但是债权人也打算先搁置争议,到债权人会议时再研究其合法性,管理人收到相关费用后却并未兑现承诺,一直拒不协税;

五、外聘律所律师专业知识缺乏,工作态度蛮横,经常对债权人进行霸凌。债权人曾就其工作效率、专业知识、工作态度方面提出意见,该律师经常威胁性语言威胁债权人,继续拖延办理破产财产处置,且违法私自处置众多财产;

资产现状

六、管理人及外聘律所未能勤勉尽责,主要表现在处置破产财产不及时,拖延办理财产交付,拒不协助核税,拒不披露破产企业重要财务信息,拒不向债权人会议汇报或备案相关财产处置情况,滥用职权处理破产财产;“监守自盗”,故意拖延交付破产财产实现个人盗窃破产财产的目的。故意卖掉担保债权人抵押范围内相关财产,致使债权人花费巨额资金买回(厂区配电设备),债权人都将对此进行追责和索赔;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七、管理人及外聘律所故意隐瞒破产企业重大财务信息,未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汇报或备案,虚构“财务资料、会计账簿”被盗信息,给债权人实现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八、法院、清算组、外协律所合伙,就清算组收取破产管理费是否合理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逼迫债权人缴纳破产管理费,并高标准收取一些其他费用,均未给予债权人相关解释。

九、小编与清算组组长及律师进行了沟通对方未进行答复。

小编由向知名法律人士进行了了解:像本案这种民营企业破产法院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事情确实有点罕见,不论是从专业知识还是工作效率等考虑,还是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方面,现在法院都倾向于市场化公开化选取管理人,甚至部分法院都选择让债权人投票选择管理人。本案中清算组(管理人)尸位素餐,并未真正履行其相关义务,也未行使其权利,滥用职权委托外部律所代其行使相关权利,这样看来政府主导下的破产程序确实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带有明显的“行政干预司法”色彩。

烟台市、栖霞市这样的营商环境和司法环境下,难以保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也确实是有苦难言,有泪只能自己咽下,呼吁相关政府领导和法律人士能够对烟台市和栖霞市的这种情况进行关注。

栖霞矿难刚刚过去不久,相关部门不但不进行反思,栖霞的部分人员又坐不住了,依法办事不香吗?非要整点出格的事出名不可,想成为网红也要充满正能量,希望相关人员能够进行反省,栖霞市再独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下,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不要老想成为“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