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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违法收取四通费怎么投诉

2023-09-23 22:27

违法征收的房屋如何进行赔偿这四方面需要重点了解

正文: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因此,毫无疑问,行政机关在违法征收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理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那么,赔偿的范围、形式、标准等具体事项还和合法征收的补偿一致吗?

有权获得的补偿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房屋已被纳入征收拆迁的范围,权利人有权获得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按补助和奖励办法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等。具体为以下三项,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依据**高院判例许水云一案所确立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被征收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因此,在违法征收的情况下,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奖励费以及按照当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得的其他补偿均应当全面赔偿于被征收人。行政机关不得以超出期限为由,拒绝支付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货币与产权可以自由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而在违法征收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同样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应从实质上告知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的具体内容,不能剥夺或忽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赔偿评估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合法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一般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其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因此,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如果公告时间与实际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明显会发生变化,这时以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就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的补偿。如果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实践中,有时行政机关反而会以各种名义降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对此被征收人应该予以注意。

违法征收的惩戒性

违法征收不同于合法征收的一点在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性。因此,因违法征收拆迁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有必要体现出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惩戒性,才能有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一条基本原则应是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否则,如因违法征收房屋的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所支付的合理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将很有可能继续鼓励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征收行为。

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违法征收部门应当比照依法征收的标准和当地征收补偿具体政策,基于被征收人全面赔偿。

**后,在明律所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在征收房屋过程中有必要确立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并围绕这一理念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合法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的情形,所得到的赔偿一般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要重点从以上四个方面审查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能够收取“三通费”

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能够收取“三通费”

很多朋友反映,自己在买房子时都向房开商交了一笔“三通费”,有的叫做“配套费”,这笔费用的收取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以贵州省为例,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

(八)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

(九)非共有的车位、车库等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一)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报送备案登记的楼盘表和商品房分户平面图。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该规定明确了“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所以,房开商单独收取“三通费”、“配套费”没有法律依据,如已收取的,属于重复收费,民法上叫做“不当得利”,购房者可以有权房开商返还此费用。

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这些行为就违法,可投诉举报

房屋是我们每个人生存的根本,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涉及到拆迁的房屋是越来越多。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严格来说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来实施。但是拆迁方为快速的达到拆迁的目的以及低成本征收,常常无视法律法规。

而当下的征地拆迁,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实在是不少,因此,大家在心中一定要有一杆称来衡量拆迁方的行为是否合法,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为大家介绍几种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被征收房屋未经评估,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市场价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房屋价值必须要由评估机构来评估,房子未经评估,而由房屋征收主体部门直接确定补偿标准的话,是违法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或是补偿决定时会被撤销。

而对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周边市场价,一旦发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将会被依法撤销。

二、征收方私自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被拆迁人对原评估经申请复核仍存在异议时,可以从具有相应资质并已公示过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依据相同标准重新评估。

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凯诺律师认为,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错误的,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三、征收方私自决定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方式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款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也就是说,当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时,征收方私自决定补偿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那么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违法建筑的拆除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违法

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我国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即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是想拆就拆,说拆就拆。在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过催告,当事人依旧没有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相关部门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有很多种情形,在这里很难为大家一一的列举出来。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房屋征收时,一定要警惕,切忌粗心大意。如果遇到自己不懂的或是自己没办法解决的事情,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