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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离婚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10-09 03:31
  【案件事实】

   陈某、赵某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2007年6月生下儿子陈某。2008年6月,陈某、赵某购买商品房,产权人登记为他们的儿子陈。 2016年8月,陈某欲与赵某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财产。 ?表达捐赠意向的,捐赠关系不成立。孩子只是房子名义上的主人,实际主人应该是他的父母。因此,该房屋应当认定为陈某、赵某的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父母将房产登记为子女时,应视为父母送给子女的礼物。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主张。该行为无效。因此,该房屋只能认定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 ? “未成年人的房屋由监护人代为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申请及权益的书面保证。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接受赠与并由其监护人(即父母)代为申请。对于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虽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图,但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且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且财产所有权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显然可以认定存在赠与关系。监护人代表他提出申请。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了纯粹的合法利益独立订立合同。依《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从权利人在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上登记为未成年人,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明显看出行为人有赠送赠与的意图;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并代其申请登记的默契积极行为中,也可以推断演员有代其接受礼物的意图。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的民事行为中可以推定其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法律角度看也是一种推定。法官的。因此,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意愿的情况下,从父母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来看,应当认定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收受他人赠与,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即使是纯粹的合法利益,无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活动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案中,父母既是捐赠者,又是受赠者的代理人,这就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我陈述”的有效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无行为赡养。能力人利益违背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无法达到立法目的。因此,对于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应尽可能考虑到该儿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父母提出分割还是收回财产,法院都不能支持,以充分保障未来。成人福利。

  综上所述,为子女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离婚时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