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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前六个月内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扣除利息是否构成个人还款

2023-10-04 07:52
破产重整前六个月内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扣除利息是否构成个人还款

1。派对
2。基本案例事实
201211月,XX公司与XX商业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协议书本金、利息、还款方式及无法取消的地方当局授权贷款人自上述日期届满后直接借记账户收取贷款本息等事宜。
2013121月,XX公司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债务、且债务清偿能力明显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事XX计会计师对xx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显示,xx公司于20132截至1,所有资产均小于所有负债,公司自201341起已资不抵债。
每月分别搜索XX商业银行XX分行201351 XX公司利益还款时从账户扣除利息合计213333元。 XX公司经理以扣息属于个人和解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3。案件焦点
XX商业银行XX分行向XX公司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个人结算吗? XX公司经理是否有权申请撤销?

4。法院判决
已拒绝XX公司管理员要求注销XX商业银行XX分行已收 年51收取重组前企业贷款利息XX213333元的诉讼索赔日。
5。律师评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权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务清偿行为发生满六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几个月内;二、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破产事由,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支付;第三,尽管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债务人明知存在《企业破产法》自动还款;第四,接受付款的债权人应当主观知晓债务人已发生第二条《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在本案件中,xx商业银行xx分支机构,在履行贷款合同后,从xx公司同意的帐户中扣除了利息按照合同规定每月一次。 ,并不是XX公司主动向债权人还款,XX商业银行XX分行在扣除银行费用时无从得知利息XX公司破产是有原因的,主观上是善意的。从XX公司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来看,201211XX公司支付了XX 用于购买设备。 商业银行XX支行借款XXX万元。 2013121,该公司被裁定破产并进行重组,中间间隔很短。 XX公司提供的贷款信息显示其经营正常,这可以进一步证明XX商业银行XX分行对存在的问题负有责任。 XX公司。破产原因 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主观上是善意的。 XX公司经理也无证据证明商业银行知晓其存在《企业破产法》有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商业银行从XX中扣除利息 公司帐户。并非XX的个人清算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了有权受偿的债权人善意抗辩的权利,即债权人仅在明知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仍单独清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破产重整前六个月债务人个人还款行为的认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赋予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后六个月内行使撤销债务人个人清偿行为的权利,但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行为除外。这一规定本质上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的个人利益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债权人善意接受清偿的,不能以破产重整前六个月认定构成个人清偿。
耿无杰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