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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男方是现役军人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2023-10-02 14:57
【案例回放】
唐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并于2013年6月6日结婚。唐某的丈夫李某是某单位排长(非文职)。人民解放军。由于唐某长期在外省工作,李某则在部队服役,夫妻俩长期分居两地,见面少,分开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打破。唐某怀孕五个月后,觉得无人照顾,孤立无援,遂向居住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自己与被告人李某离婚。原告唐某既未陈述被告李某有重大过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有重大过错。 ?战士们,当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第一种意见是,《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不能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障女性权益,而男方是军人,《婚姻法》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 ..”因此,女方不能提出离婚;军人离婚纠纷的程序与一般民事纠纷相同;本案中的男子是一名现役军人。军人、地方法院对涉及军事纠纷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可以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障女性的权利;军人离婚纠纷的程序与一般民事纠纷的程序不同,更加谨慎、严格;本案中,男子虽然是现役非文兵,但当地法院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该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不在此限。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法律规定,男方在“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三种情况下不能提出离婚。然而,当女方提出离婚时,“事实并非如此”。本案女子唐某怀孕五个月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可以的。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该条并不否认“配偶”的权利《现役军人》起诉离婚,但规定“批准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法律虽然限制胜诉权,但并不限制起诉权。这可以理解为“婚姻自由”与法律上“婚姻自由”的区别。国防与安全之间的权衡。

2。关于男方是现役军人,当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如果配偶是军人(非平民)而他不是军人,他应该去原告住处。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可以看出,如果配偶是平民军人,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团级以上单位本部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唐某的丈夫李某系某单位排长(非文职)解放军,唐某本人不是军人,应向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离婚纠纷应由唐某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有管辖权。

3关于涉及现役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不同程序问题

在我国,有一些群体在婚姻权利上享受“特殊待遇”,军人就是其中之一。根据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那么具体程序如何办理呢?我们来看一下《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需要有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离婚同意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离婚或提供双方书面意见。”

受理案件后,受理法官认真、审慎地对待,并在庭审过程中耐心地为原告事前做好思想工作,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努力争取进行调解和和解。原告唐某向被告李某描述了目前的情况。唐某和李某均表示,因工作原因分居异地。他们已经很久没有住在一起了。已经没有挽救婚姻的可能了。两人都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做好和好的工作。该案被告军人李某表示愿意离婚,并提供了所在部队政治处(团级)的证明和两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综合上述证据材料和双方的陈述,原告唐某与被告战士李某最终解除婚姻关系。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