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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于某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成功答辩

2023-10-02 02:56
?为了教育经常酗酒的于某,亲属拨打了110。接到电话后,张警官和陈辅警赶到现场处理此事。其间,被告人余某持菜刀抵在张民警脖子上,划伤张民警右手大拇指,妨碍张民警执行职务。张某右手伤口长度超过1.0厘米,评估身体损伤程度。伤势被确定为轻伤。

【辩护思路】肖小勇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并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派往警察局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值得怀疑。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应当进行现场执法录像、录音。根据上述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不间断地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录音,自将犯罪嫌疑人带回现场起,停止录音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案发现场为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地点的办案区域。 2。被告人虽然持刀架在张警官的脖子上,但其目的只是威胁张警官,并无造成伤害的意图。 辩护人认为,被告确实威胁警察、妨碍公务,但无意造成伤害;被告虽然划伤了被害人的手指,但上述伤害确实是抓刀过程中的误伤,而非砍伤。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将受害人手指受伤的原因认定为划伤,这是值得称赞的。 3。公安人员现场处理不当,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醉酒人处于醉酒状态,对自身造成危险或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其采取防护措施,并一直限制到他喝醉为止。醒醒”。本案警员明知被告人醉酒严重,可能放火,却对可预见的威胁视而不见,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约束被告人,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4.被告人系初犯或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不会再危害社会。5.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有良好的悔罪态度。6.从犯罪后果来看,案发地点为被告人家中,环境封闭。而且整个过程没有人围观,所以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律师观点】由于妨害公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公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持刀刺伤民警,处罚力度较重。然而,本案当事人最终被判处7个月徒刑。显然律师的帮助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被告家属多次与受害民警张某沟通,真诚提出赔偿。但受害警察显然拒绝出具谅解书,否则本案仍有减刑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