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有哪些?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有哪些?

2023-10-01 09:33

1。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 侮辱

侮辱是指通过言语、写作或行为故意贬低他人人格并损害其名誉的行为。侮辱的主观状态应该是故意的,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行为,也可以是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使用侮辱性语言损害公民或法人的声誉。 《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口头、书面捏造事实,公然投射他人人格,或者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犯罪行为。这侵犯了公民的声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诽谤、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视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 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损害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或过失,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任何其他传播虚假事实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诽谤手段损害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他人名誉受损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制作的公开文件和实施的公开行为进行报道,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得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举报不实,或者前述文件、权力的行为已被公开更正或者拒绝更正举报,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判断因提供新闻素材而产生的名誉纠纷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自愿提供新闻素材,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二)以被动采访方式提供新闻材料,未经提供者同意而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提供者一般不得被视为侵犯名誉权的;即使是被动提供,经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而发布新闻材料,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也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其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或法人因名誉受到侵害而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公民还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的具体情况,认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是什么的问题的解答。名誉权受到侵犯后,除了道歉外,还需要赔偿损失。但这一损失的计算需要有证据支持,因此当事人应请专业律师帮助收集证据,以便获得最充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