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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3-10-01 05:42

基本案例事实

陈某承包了广州市天河区一处住宅拆迁工程。 2014年7月11日,员工王某在房屋拆迁工地四楼平台上不慎坠落身亡。同年10月11日,在当地调解组织的主持下,陈某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意陈某支付赔偿金35万元。事后,死者家属获得赔偿30万元,剩余5万元。陈某向死者家属的代理人张某开具欠条(死者家属已将5万元赔偿权转让给张某)。随后,张某以5万元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债务为陈某、赵某共同债务,要求陈某、赵某共同偿还。

不同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向张某开具欠条,双方根据合同法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由于该债务发生在陈某、赵某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赵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系王某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所造成的侵权债务。该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合同债务。侵权债务应当由侵权人个人承担,不得归咎于夫妻连带债务,但夫妻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评论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就是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侵权债权与合同债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法定债权,后者是任意债权。但这两种权利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相对权利和请求权。合同义务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并按照双方协议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侵权行为是一方当事人实施的非法事实行为。由于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是债务产生的原因。

侵权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侵权责任并不是侵权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法律承认侵权债权的目的是使侵权人通过债权的方式承担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为受害人造成的不良后果提供救济。因此,侵权行为后果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务。

2。本案的债务应该认定为侵权债务,而不是合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以及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一般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解决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律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债务。商业运作。

此外,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还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协议; (二)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陈某向张某开欠条的行为,看似陈某向张某借钱,但陈某并未收到这笔钱。该债务没有给陈某、赵某带来利益,陈某、赵某也没有同意借用该债务。该债务是陈某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法承担的一种无过错责任。张某因受偿权转让而与陈某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5万元的赔偿实质是补偿,而不是贷款。

因此,本案债务应认定为侵权债务,而非合同债务,且本案案由也应归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雇主对雇员在履行其职责期间遭受的损害的责任是侵权行为,而不是合同。用人单位侵害的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不是劳动者的债权。本案债务是陈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显然不是陈某、赵某同居时所产生的债务。

由于侵权债务并非同居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张某主张依据《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陈某的配偶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不成立。失去了支持。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以及配偶一方因身体受伤而领取的其他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人身侵害而获得的赔偿,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而言,配偶因对外侵权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被侵权方的个人债务。据此,笔者认为,侵害健康权、生命权的债务应属于侵权人的债务,应由侵权人个人承担,其配偶没有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