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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合格咖啡的小作坊老板及员工一审被判刑

2023-10-11 11:49

本网新闻(程军、吴丽辉)为了应对市场竞争、牟取暴利,非法开设小作坊雇用工人生产和加工咖啡饮料。 7月28日,被告人谢洪建、李鑫因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周路、谢汉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起,谢红建、李鑫租用他人房屋作为生产加工场地,未办理任何手续,加工生产咖啡等饮料冲剂。在此期间,周露、谢汉雄受聘于谢鸿渐、李鑫的地下作坊担任配方师和生产线工人,帮助谢鸿渐、李鑫生产咖啡等饮料冲剂。

 2013年5月8日,桂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下车间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巴西减肥咖啡”成品2064包、“咖啡减肥咖啡”成品11614包、“麦斯曼咖啡”成品8662件。 “康明欣减肥咖啡”金包装成品2280包,“康明欣减肥咖啡”白包装成品61582包及大量生产原料。上述产品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鉴定。成品中所含咖啡因不符合技术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桂平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产品货值154561元。

还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谢洪建、李鑫向桂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谢洪建、李鑫、周路、谢汉雄生产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尚未销售。货物价值人民币154,561元。应当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追究其责任。定罪和处罚。由于四被告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犯罪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洪建、李鑫向桂平市公安局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汉雄、周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洪建、李鑫作为经营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路、谢汉雄作为雇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