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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病假工资

2023-10-07 12:50

企业职工非因工生病、受伤医疗期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医疗期间,病假工资、疾病救助费和医疗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长期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职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谈判的结果应该是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节假日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正常月工资的70%确定。 六、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企业富余职工、长期休假、长期病假、借调、带薪就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由原单位继续缴纳。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的期间,按照缴费期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