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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3-10-06 08:13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办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护农民工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纳不低于80%的建设工程进度款; 同时确保不超出项目总体预算(预算)和项目决策(最终)。在计价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除按合同规定保留不超过工程总价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情况。结算过程中,若进度款超过实际竣工工程价款的,发包单位应在结算后30日内按规定将多出的工程进度款退还发包单位。

2。当年开工但不能当年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实行流程结算。 开发商与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为施工周期,并计算、确认并支付周期内已竣工且无争议的工程量价款(包括变更、签证) 、索赔等)。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已完成部分对应的批准概算(概算)。双方确认的工艺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一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审核。

3。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该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按照本通知执行。 除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外,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第36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