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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犯罪小偷”作案26起,涉案金额70万余元

2023-10-04 11:18

11人串通盗窃,其中3人负责收购赃物;两个月内,他们频繁前往广西南宁市大化县等建筑工地疯狂作案26起,涉案金额达713416元。 4月2日,大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涉嫌盗窃罪、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的吴某军、孟某克、付某超等14名被告人依法宣判。

法院查明,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军、孟某克、付某超等11人多次串伙实施盗窃。 》施工现场、大化县大化镇纳音西区施工现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鸣校区项目(一期)施工现场、南宁第三职业技术学校广西施工现场、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校区(一期)工程)施工工地等建筑工地,多次盗窃钢扣、电缆等金属制品,然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温某照等三名收购废旧物品的人,赃款扣除煤气费、路费等费用后,由参与盗窃的人平均分配。

由于本案被告人流动作案,该案涉案范围广,犯罪数量多,涉案人员多。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庭审中,所有被告人均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悔恨,并表示将改正过去的错误。他们希望法官能够宽大处理他们,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大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军、孟克、付超等11名被告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某钊等三人明知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

根据吴某军等1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情况,大化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军犯因盗窃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月,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其余10名被告人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3万元不等。被告人温某照犯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