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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再婚后是否仍属于个人财产

2023-10-03 06:42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有任何相似之处,请联系我们取消。
原告主张
原告赵某文向本院提起诉讼: 1、死者在北京市顺义区1号留下的财产,按照蒋某娟遗嘱继承; 3、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2号房,按照被告人王某苒继承的遗嘱,归被告人王某苒继承所有。
事实与理由:死者赵某刚于2018年4月11日病逝。原告,赵某文,是赵某刚的嫡子。赵某文的生母陈氏于2014年1月3日与赵某刚协议离婚,赵某文由陈氏抚养长大。被告赵某英和陈某霞是已故赵某刚的父母。赵某刚后来与蒋某娟再婚。蒋某娟去世后留下了遗嘱,蒋某娟的遗嘱得到了承认。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英辩称,蒋某娟和赵某刚有很多财务往来,蒋某娟在遗嘱中也没有提及任何婚前财产。蒋某娟的银行存款应该都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赵某刚的个人财产。关于赵某刚的遗产,赵某英借给赵某刚购买房产的35万应该首先偿还。如果法院决定先支付原告的赡养费,我们没有异议。赵某刚的积蓄也是夫妇俩的共同财产,应该合法继承。蒋某娟遗嘱的真实性得到承认,但蒋某娟遗嘱中关于赵某刚的部分不予承认。蒋某娟和赵某刚的银行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顺义的房产应该留给原告。赵某英没有收入。 、 属于低保户,应适当多加分。
被告陈某霞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对蒋某娟的遗嘱提出任何异议,并要求获得更多赵某刚遗产的份额。但庭审后,他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称,蒋某娟2018年4月15日的遗嘱应属于无效遗嘱。王某林并未出示与本案相关的死者蒋某娟的随身物品。无法确定该遗嘱是最后遗嘱。因此,陈某霞并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顺义房产登记在赵某刚名下,应该很特别。对于赵某刚的个人财产,他对顺义财产由赵某文继承没有异议,相应的贷款也应该由赵某文承担。
被告人姜某在庭审中辩称,蒋某娟的财产约定留给蒋某娟母亲,顺义的财产按照遗嘱分割,海淀的财产约定留给王某苒继承。但庭审后,姜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称,无法确定该遗嘱是否为蒋某娟本人所写,无法确定蒋某娟撰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能力,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所以遗嘱应该是无效的。蒋某娟名下海淀区的房产应为蒋某娟个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由王冉、姜某继承;顺义地产同意由赵某文继承。
被告人王某然辩称,其按照遗嘱同意继承北京市海淀区2号房屋。蒋某娟账户上的315万余元中,有130万余元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北京市海淀区2号房是蒋某娟的婚前财产,应该是王某苒继承所有。北京市顺义区1号房请求合法继承,用于购买顺义房产的160万被被告认为不属于赠与。蒋某娟与赵某刚于2017年1月1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于2017年2月购买了顺义房产。购买顺义房产的首付160万元由蒋某娟支付并转给赵某刚,随后赵某刚将其转入顺义房产。支付了首付款。这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不存在捐赠行为。赵某刚和蒋某娟于2017年4月再婚,蒋某娟在顺义的房产中应该占有较大份额,因为再婚前,160万都是蒋某娟付的,属于她的婚前财产。
我们不同意赵某刚和蒋某娟买房时赵某英出资35万。我们可以提供转账记录。蒋某娟付清了顺义的房子的全部钱。
被告人王某林、林某良、王某云、郑某、王某熙辩称同意王某然的意见,并要求原告在当前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折扣。顺义房产是蒋某娟婚前的个人财产。缴纳房产首付,现价400万元,按剩余价值打折。蒋某娟婚前个人财产为188万元,剩余部分将按比例继承。

法院查明
1。继承人的身份和关系。
已故的赵某刚和已故的蒋某娟是夫妻。赵某文原告是赵某刚的儿子。赵某刚与赵某文的母亲陈于2014年1月3日离婚。双方同意,婚生子赵某文由陈抚养。赵某刚将在每个月正月初五支付每月赡养费。赵某英是赵某刚的父亲,陈某霞是赵某刚的母亲。
赵某刚与蒋某娟于2016年7月21日结婚,2017年1月11日离婚,2017年4月21日再婚,婚后没有孩子。赵某刚于2018年4月11日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蒋某娟于2018年4月29日去世。蒋是蒋某娟的父亲。王冉是蒋某娟的母亲。王某林是蒋某娟的叔叔,林某良是蒋某娟的姑姑,王某熙是王某林和林某良的儿子。王某云是蒋某娟的姑妈,郑某云是王某云的儿子。
2。赵某刚和蒋某娟的传承。
1.房地产。
登记在北京市海淀区2号的业主是蒋某娟。登记时间为2015年1月4日。建筑面积53.67平方米。该房屋于2015年1月14日完成抵押登记。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然表示,该房屋系贷款购买,剩余贷款约120万元尚未还清。赵某英提交了一份银行转账收据,显示赵某英于2014年11月12日向赵某刚转了30万元人民币。赵某英声称该笔款项是赵某刚借给赵某英的贷款,用于购买蒋某娟名下的上述房产。庭审中,双方均一致认为该房屋是蒋某娟婚前的个人财产。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房产的登记业主为赵某刚。 2017年3月15日,赵某刚与案外人周某涛签订购买顺义区1号的合同。购房价374万,首付131万,贷款243万。该住房贷款于2017年5月2日发放,金额243万。 2017年6月2日开始还款,每月还款总额12182.84元。赵某刚去世后,其账户中的养老金以及替代工资、住房补贴、补贴、高级工资等工资收入用于偿还上述贷款;此外,截至2021年4月,赵某文已自行偿还3个月贷款。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387万元。
关于顺义区购房款的来源,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承认,2017年3月19日,从蒋某娟名下账户支付了160万,作为购买1号房的首付。顺义区1个。原告赵某文、被告陈某霞、被告赵某英认为,上述房产是赵某刚婚前购买的,而这160万是蒋某娟送给赵某刚的礼物,所以房子是赵某刚婚前的个人财产;被告人王某然、王某林、王某云、林某良、郑某、王某喜认为,首付160万是从蒋某娟银行账户支付的,属于赵某刚和蒋某娟的共同财产;被告蒋某在庭审中表示,法院作出认定,并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认为该财产属于赵某刚个人财产。
3。蒋某娟的意志。 2018年4月16日,蒋某娟发文《蒋某娟遗嘱》,写道:“我的财产分割如下:西直门的房子给我妈妈王某然,顺义的房子给我不管法庭如何决定,请把一切都交给他的孩子。蒋某娟2018年4月16日。”

判断结果
1.赵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新一号的房产由赵某文继承,赵某文将负责偿还剩余贷款;
2。蒋某娟的名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号。 1号房产归王某苒继承所有,王某然负责还清剩余贷款;
3。拒绝原告的其他说法;

金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给夫妻双方,其余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成为死者的遗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一名或多名合法继承人继承个人财产。自写遗嘱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刚和蒋某娟结婚了。赵某刚于2018年4月11日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他的合法继承人是他的妻子蒋某娟、他的儿子赵某文、他的父亲赵某英和他的母亲陈某霞。赵某刚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权进行分割;赵某文、赵某英、陈某霞的多重分割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蒋某娟于2018年4月29日去世。他的法定继承人是他的父亲蒋和他的母亲王然。蒋某娟留下了自己写的遗嘱,法院对此没有反对。庭审中,被告人陈某霞、姜某对蒋某娟的遗嘱没有异议;庭审结束后,陈某霞和姜某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否认遗嘱的真实性,认为该遗嘱不是蒋某娟最后的遗嘱,并且是蒋某娟签署的。立遗嘱时他已丧失行为能力,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蒋某娟自立遗嘱的真实性,2018年4月16日,法院确认,该自立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双方的继承纠纷:
1.至于蒋某娟拥有的北京市海淀区2号房产,双方均认定其为蒋某娟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也予以确认。现在原告、赵某文以及被告赵某英、王然、王某林、林某亮、王某云、郑某、王某希都同意王某苒继承,法院对此也没有异议。庭审期间,江泽民和陈某霞同意放走王某苒继承,但庭审结束后,江泽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权分割财产。按照蒋某娟的遗嘱,房子属于王某苒继承,房子贷款由王某然本人偿还。姜某的合法继承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赵某刚名下的北京市顺义区1号房,虽然购买时间是在2017年1月11日赵某刚与蒋某娟离婚之后,2017年4月21日两人再婚之前,但从购买时间来看,离婚购房,双方本来应该办理离婚手续买房,首付160万元来自蒋某娟的银行账户。婚后,蒋某娟和赵某刚共同偿还了贷款,因此虽然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刚名下,但从首付来源和贷款偿还情况来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刚去世后,涉案全部财产的二分之一由其法定继承人赵某英、陈某霞、赵某文、蒋某娟继承,各占八分之一份额。
目前赵某英和陈某霞均声明涉案房屋是赵某文继承的,法院对此没有异议。蒋某娟在遗嘱中表示,无论法庭如何裁决,他都希望将财产留给赵某文。蒋某娟在遗嘱中对自己份额财产的处理合法有效。赵某文得知遗嘱后也接受了,因此蒋某娟对财产的所有权合法有效。赵某文继承了涉案财产的二分之一和八分之一。综上所述,赵某刚名下的顺义区一号房是赵某文继承的。房子还有一笔未偿还的银行贷款,赵某文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