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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及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3-10-03 03:27

1.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毒品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多种形式的毒品犯罪。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内容:

(一)实物证据及其照片,包括药品、药品半成品、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原药植物、原药植物种子、种苗、药品制造物品、药品资金、容器、包装物等含有毒品、犯罪工具和其他实物及其照片;

(2)药品资金划拨凭证,如银行付款凭证(如存折、本票、汇票、支票)和会计凭证、药品、药品制剂原料、药品原料药等的交付凭证物品(运单、货物舱单、仓单、邮寄单)、运输单据(机票、船票、机票)、同案被告之间的信件等;

(三)能够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如报案笔录、自首笔录、报案笔录(信件)、控告笔录(信件)、案件侦破报告、吸毒记录等;

(四)查获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涉案物品清单;

(五)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海关、边防检查人员、调查人员的证言以及鉴定人的鉴定说明;

(六)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书面记录,包括有关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认,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毒品、毒钱等犯罪物品的辨认;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八)药品鉴定及检验报告,包括药品鉴定、制剂原料鉴定、原药植物鉴定、原药植物种子或苗木鉴定、文献检验鉴定、指纹鉴定、是否有嫌疑药品检验报告,以及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被害人、吸毒在押人员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

(九)现场检查、检查记录、照片、视频、现场图纸,包括现场检查、亲自检查、检查物品等;

(10)药品数量称重记录;

(11)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毒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毒品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药品种类和数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关系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是否有法定或酌情加重处罚、减轻处罚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涉及管辖权、强制措施、诉讼期限的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2。取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上述证据收集、审查、判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毒品、制毒物品、原药植物、种子、苗木,必须属于刑法的适用范围。

(2)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固定和保存证据,防止证据在移交过程中因保存不当而被更改或丢失。

(三)公安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实物随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便移送的,应当将扣押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与案件一并移送检察机关。

(四)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审查,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引诱、指控、骗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

(五)毒品、制毒原料等物证灭失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凭本人供述不能定罪的;但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一致时,并且完全排除引诱、刑讯逼供、串通等情况,并且能够相互印证的供述,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

(6)药品数量是指药品的净重。称重时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药品称量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现场、亲自进行,并拍照。扣押毒品后,应当当场制作称重​​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说明情况。

(7)评审时应注意评审主体是否合格、评审内容和范围是否全面、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包括试验材料的提取、检验等)。 、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人是否签字等)、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具体,鉴定报告的格式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鉴定结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

(八)公安机关依法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因涉及保密问题,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采用技术侦查方法秘密收集的证据必须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应当转化为诉讼证据。

以上就是毒品犯罪的客观证据以及取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还比较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的律师。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