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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2023-10-02 05:34
  一审:甘肃省酒泉市宿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902刑初160号

  【案件事实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系酒泉钰农科技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 。 2017年,该公司将自己的种子和从他人购买的辣椒种子进行加工包装,然后向甘肃省酒泉市宿州区种子管理站申请生产经营登记,名称为“豫椒王”品种。后来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申请没有成功。 2018年12月,公司向甘肃某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御椒王”辣椒籽3500罐,销售总额245万元。甘肃某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1626罐“豫椒王”辣椒种子委托给酒泉市宿州区农民种植。 2019年7月,农民播种辣椒种子后出现大量杂交植株,辣椒产量和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经鉴定,该辣椒种子纯度为63.4%,远低于国家标准95%和罐头标签96%,属于劣质种子。据实测产量,该辣椒平均亩产1783.2公斤,其中有商业价值的辣椒1382.2公斤,远低于罐头上标注的每亩3000至4000公斤。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袁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酒泉河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罚款24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3万元。元。

  【典型含义】

  近年来,涉及辣椒、花生等经济作物种子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这不仅与农民增收的“钱袋子”有关,还关系到老百姓的“菜篮子”。被告单位及被告明知涉案辣椒种子质量不合格,在辣椒种子包装上虚假标注亩产、纯度等重要指标,将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销售,给相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和农民。对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实践中,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案件往往受到生产耕作时间、土壤容量、种植水平、天气条件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很多情况下很难准确认定所遭受的损失。生产过程中,很难生产和销售假种子。被告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农业相关部门的产量测算,除了涉案种子外,农民移栽时间晚、种植密度高、天气影响等因素造成辣椒减产。 。因此,办案机构未能认定农户的生产损失。 。本案应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标识指标的种子为劣质种子。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处15年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数额或被没收其财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情况,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