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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时如何识别工伤

2023-09-29 20:10

现代社会工伤发生的频率非常高,但是这种工伤并不意味着只发生在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也有相应的工伤。
 1。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
 200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0《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视为工伤。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的这一规定扩大了事故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是因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从制度公平的角度考虑,应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纳入工伤范围。认出。此外,越来越多的员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要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一方面,2010年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以外的通勤时涉及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事故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飞机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和工作。员工经常在周末飞回家。飞行中发生事故的概率增加,不认定为工伤是不合理的。因为飞机事故与机动车、火车事故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出现上述情况,可以参照2010年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规定认定工伤。
 另一方面,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员工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上下班通勤的,视为雇员。工伤。那么,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事故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存在问题。实践中,存在大量员工因夜间加班而发生其他事故受伤的情况。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对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例如,因行走时高处坠落物、路面不平等因素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抢劫、暴力伤害等。换言之,一些类似的情况,如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交通事故或伤害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是否可以类推处理?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2、上下班途中责任分担的规定
 2010 《工伤保险条例》 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规定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非主要责任的规定是否可以有目的地限制?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必要路线内,发生非本人责任或者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将“无个人责任或无主要责任”作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工伤的重要条件之一。但200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仅取消了“指定时间、所需路线”,而且取消了“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责任”的规定。由此,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个人责任是否仍作为工伤认定的条件之一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规定了交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律的规定。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是明显的障碍。公共安全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很难成立。
 3。工伤认定的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这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结果分为四种:工伤、非工伤、视为工伤、不视为工伤;
 3。这是一项需要申请的行政行为。 “不申请、不认可”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