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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

2023-10-01 08:07
?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由周、李、叶、万四名自然人投资800万元成立。根据公司章程,L公司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商业服务。 L公司不设监事会。叶先生为L公司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起计算。 L公司成立后,叶某每年多次向L公司书面和口头申请查阅、复印公司财务凭证,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但L公司始终拒绝提供任何财务资料和凭证。因此,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L公司应将公司从成立至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移交叶某查阅、复印审核,以实现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股东的知情权; 2、L公司承担公司财务的全部审计费用; 3、诉讼费用由L公司承担。

  被告L公司辩称不认可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与L公司提起的公司解散纠纷案目前正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二审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L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代理服务、商业服务。 2008年5月5日,L公司制定了《四川L置业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称,公司由周、叶、李、万四名股东共同出资;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实收资本800万元;股东周某、叶某、李某、万某的出资比例分别为30%、25%、30%、15%;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资本相互转让。出资或部分出资等 L公司确认该公司监事为叶某。后因万股东将其持有的15%股份转让给周股东,L公司于2009年10月31日重新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8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由周、叶、李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三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5%、25%和25%。 30%;股东的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ETC。;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公司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选举产生;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在股东大会上代表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等。L公司已向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2月20日,L公司股东周某、李某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同意公司股东李某转让其持有的L公司30%的股份。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周某,李某退出L公司股东会; 2、公司撤销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一名; 3、重选周某为执行董事等。2010年2月25日,叶某收到李某的股权转让通知后,将该函副本邮寄给L公司及股东周某及财务总监孙宇称:叶某欲了解L公司财务状况及行使股东权利,特书面申请查阅、复印L公司所有财务凭证、财务报表等。2010年8月8日,L公司股东叶某、李某L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免去周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2、选举叶某为L公司法定代表人 3、叶某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李某就任公司新监事等。 2010年10月30日,叶某以邮寄方式致函L公司,其股东周某及财务总监孙宇表示:叶、李提议免去周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并重新设立。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选举为叶某,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2008年8月以来,股东叶某多次向周某、孙宇发出书面信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财务凭证和报表,但一直未这样做。在收到书面答复和财务报表,且上述报表由周、孙宇控制和保管时,特此提醒周、孙妥善保存所有财务文件等。2010年11月22日,股东李、 L公司叶某、周某共同召集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1、李某将其持有的L公司30%股份转让给周某。叶先生表示同意; 2、周某、李某均提议选举周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叶某表示反对。

   另查明,2009年8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院)立案受理叶诉L公司、周某、李某因公司解散纠纷。叶甲请求法院判令解散L公司。2011年8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成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叶甲的诉讼。 L公司、周某、李某、叶某不服上述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2年1月4日受理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庭审】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又称股东财务信息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是股东有权查阅其担任公司股东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并可以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叶自2007年10月15日即L公司成立之日起一直是该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25%的股份。因此,叶某有权查阅、复制L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叶某主张查阅、复制L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叶还主张抄袭L公司的会计账簿、审阅、抄写L公司的会计凭证,并要求对L公司的企业财务进行审计。所有审计费用均应由L公司承担,但上述内容并不包含在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内,且L公司在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中并未授予叶某上述权利。商务部门认为,叶某的上述诉讼请求缺乏约定和法定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支持。 L公司辩称,叶某起诉L公司等公司解散一案正在审理中,认为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叶某作为L公司的股东,有权在公司注销前行使股东知情权。目前,L公司尚未解散或注销。因此,本案不以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结果为依据,不符合上述法定中止规定。健康)状况。因此,L公司的上述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支持了叶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L置业有限公司将于十天内将四川L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交原告叶某至四川L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审阅、复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日。 2、被告四川L置业有限公司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四川L置业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移交原告叶某查阅。三、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四川L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查阅股东会议记录的权利、查阅公司会计报告的权利,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系列权利构成。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股东不直接经营公司事务。股东要参与和监督公司事务,必须首先获取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只有获得公司的经营信息后,他们才能对公司的事务实施控制。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都是为了维护股东的最终利益。

  1。法律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会议记录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①。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同公司形式的股东享有的知情权范围和行使方式是不同的,尤其是容易被侵犯的两项权利。混淆或模糊,即知情权的“检查”。和“复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件。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此可见,获取和复制这两个概念在立法过程中是严格分开的。尽管股东调阅的相关材料与案件材料有所不同,但从立法的初衷来看,不存在以“调阅”包含或替代“复制”的可能性。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有严格限制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但对于公司会计账簿,法律仅规定赋予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有查阅权,但无复制权。同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也有严格限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它必须有合法目的并向公司解释其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具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由此可见,法律对于股东了解公司原始财务记录的问题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这主要是基于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区别。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根据经审计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提供的反映公司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会计账簿是由公司编制的,具有一定的会计账簿,由格式化的、相互关联的账页组成,用于按顺序、分类、全面地记录公司的经济和业务事项。换句话说,财务会计报告是可以对外披露的财务文件,而会计账簿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信息,是相对初始的会计记录。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权复制会计账簿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立法只规定股东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但并没有赋予股东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原因在于会计账簿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桥梁。一方面,对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记载的会计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并进行初步整理;另一方面,他们在试算表和结算后生成会计报表。 ,向股东、债权人、税务机关等提供会计信息。因此,会计账簿在公司财务控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包含公司的许多商业秘密,允许股东查阅不仅会给公司的日常经营带来极大的不便,而且还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法律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进行了严格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经营安全,避免商业秘密泄露,股东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视察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行使视察权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对股东行使查阅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一是股东身份的限制。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和诉讼过程中必须具有股东身份,否则驳回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文件,或者提交其他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并得到公司认可的书面文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作为股东提起诉讼;二是对目的合法性的限制。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股东提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诉讼,应当有正当理由。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检查目的不当的,其检查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第三,上诉权受到限制。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无权对法院准许查阅财产的裁定或因不符合查阅条件而驳回诉讼的裁决提出上诉;第四,自行承担合理费用。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拒不承担相关费用的,法院驳回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保密义务。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但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该规定协调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公司或股东利益失衡。具体而言,本案中,叶某作为L公司的法定股东,仅有权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副本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备注

①《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向股东提出书面请求。自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