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以预售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占项目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开发建设资金投入占项目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建设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计划。预售平面图应当描述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附有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验收。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 回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开发公司对所提交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交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由企业发放并交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如果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不允许预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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