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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财产是否有效?

2023-10-01 08:07
案件回放:女儿状告父母,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第二被告杨某与冯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00同意离婚,并约定位于彩虹花园某单元某栋及某栋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属杨某、冯某的婚生子女。归女杨某某所有。由于该房屋是杨某所在单位的集资房,双方离婚时尚未办理房产证。 20018,杨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如今,杨某已经历了第三次婚姻,但房屋变更并未登记在杨某名下。现原告杨某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在杨某某名下。房屋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税费,由原被告双方依法承担。

审理过程: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捐赠义务并办理财产变更登记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订立的,是夫妻双方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和债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赠与与父母的赡养子女义务和其他附属义务密切相关。离婚协议中涉及向子女赠与财产的赠与关系是随着婚姻解除而签订的,对个人关系有较强的依赖性。 。本案中,杨某、冯某在《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其婚生女儿杨某所有,杨某、冯某应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决定被告杨某、冯某配合原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在原告杨某名下。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

讨论与分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协议的效力及子女的起诉权利

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中,有双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他人的条款。大多数做法涉及在子女之间分割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有些做法还向父母或其他第三方分割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离婚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后悔,懒惰或不愿履行赠与。本案中,离婚协议书规定,财产将捐给子女。在转让登记完成之前,对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任意撤销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本案不仅确认了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且当事人无权任意撤销。还分析了此类案件中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其子女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认为其子女有权提起诉讼。儿童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行礼物。

(一)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1.
实践中的两种处理意见

离婚协议很多情况下都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而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将房产赠与子女。因为离婚协议书和房屋过户登记之间通常有一定的间隔,离婚协议书签订后,房子捐给了孩子,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离婚后,双方是否有权利过户?有权取消吗?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捐赠财产权转让之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一方可以行使未履行离婚协议条款的情况下,有权撤销离婚协议。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双方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的规定,双方均应履行离婚协议的条款,任何一方均不得行使撤销权。

2.
离婚协议书中财产赠予子女条款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离婚后,离婚协议一方在一年内发现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有欺诈、胁迫或者有其他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的,可以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或者取消本条款。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人民法院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虽然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规定排除《合同法》第186条的适用。 《合同法》第186条的特点是赠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理由,而《婚姻法解释》第八条(二)则强调离婚时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协议,即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利用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来对抗任意撤销权,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

3.
配偶双方均无权随意取消

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行为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不属于单独的赠与合同。关系到婚姻状况关系的解除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都是因婚姻关系解除甚至为了联系婚姻关系而设立的。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子女,属于有目的的赠与行为。这份财产分割协议的目的很明显。如果单独撤销,离婚协议就不完整,就达不到以离婚解决离婚的目的。恶意利用捐赠者的任意撤销权将导致离婚和占有财产。目的是给原配偶、子女造成经济损失和伤害。因此,虽然财产赠与权尚未转移,但考虑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包括赠与子女的财产,与双方的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因此身份关系一般是不可逆转的。 ,所以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撤销。正确的。

(2) 接受礼物的孩子可以起诉要求履行礼物吗

1.
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离婚协议书的受赠人子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赠与吗?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儿童没有直接主张权利,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儿童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赠与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予子女,实质上是一份为第三人谋取利益的合同。第三方利益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第三人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直接体现,即合同的效力延伸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儿童有直接的行动权。

2.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向子女捐赠财产条款的性质

从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表面特征来看,它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要约人)指示另一方(债务人)向第三人付款,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要求付款的权利的合同。从结构上看,第三方利益合同是一种为第三方利益附加附加条款的基本合同。离婚协议中包含向子女捐赠房产的条款。离婚协议书相当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基础合同。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捐赠给儿童或其他人只是附加条款。可见,离婚纠纷中的第三者受益条款与第三者受益合同的各项构成要件非常吻合。但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规定不能简单地定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合同法》条22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从表面上看,离婚协议书是第三者利益条款的基础合同。但离婚协议并不是典型的债权合同,而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可适用《合同法》,也不能适用第三方利益合同。理论。离婚协议中作为受益人的子女取得房屋权利,直接依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取得权利的效力。一旦孩子表达了受益意向,其父母之一就不能更改或取消合同。 ,儿童获得的权利将被确定。

3.
受助者的子女拥有直接行动权

虽然离婚纠纷中形成的子女利益条款具有不同于第三者利益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律类型的特征,并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相应的适用法律依据,但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认可,并给予儿童直接行动的权利。理由是:一方面,子女债权的依据是夫妻间捐赠财产的协议或诉讼过程中体现的诉权,即子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执行他们对房屋的所有权利。赋予儿童直接诉讼权是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第三方信任利益的需要以及节省成本的考虑。据此,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赠与。另一方面,由于儿童与利益直接相关,给予他们原告身份可以体现法律保护的一贯原则,鼓励他们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他人针对他们的利益采取行动。破坏法律关系或伤害儿童。利益,有效保护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我国保护和关爱妇女儿童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