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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实施后

2023-10-01 0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与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相比, (如“《担保法解释》”)),《担保制度解释》对担保合同的管辖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基于《担保制度解释》来梳理担保纠纷的管辖规则。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起诉的,以主合同为准确定管辖法院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以主合同为准……合同与担保合同选择管辖法院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管辖。” 《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一条“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与前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当然,上述规则仅限于“主奴双方均提起诉讼”的情况,如果一方为保证人,则不适用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涉及仲裁。具体来说,上述规则适用于三种情况: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即均依法通过诉讼解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诉讼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可以不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即依法通过诉讼解决),但担保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即依法应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约定了诉讼管辖。
主合同约定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即使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与实际履行地点不一致的,也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予以确认,但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双方住所地不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点:
一、如果争议标的是为支付款项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争议标的是房产交付的,房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房产的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即时结算的合同,交易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五、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买受人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