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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后,代理人承担损失了吗?

2023-09-29 07:30

案件简介: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后,代理人承担损失了吗?

2013年10月8日,王某等97人称:2006年,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向该行王某等97名中层以上干部筹集自有资金2214.5万元,购买了一块土地。 2006年8月7日,王某等97人书面授权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A公司签订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随后,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价格出售给A公司。售价2214.5万元。 ,并约定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之前还清本息。后来A公司违反约定,只支付了部分款项。 2010年,未经王某等97人同意,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擅自将上述资金月利率由12.375‰改为4.85‰,并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时,本金和利息将在两年内分四期偿还。此举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王某等97人的合法权益,A公司迟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严重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2010年协议规定,涉案土地价款为1927.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4.85‰计算。 A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每六个月一次,两年内偿还。 A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支付利息500万元,于2011年7月1日偿还本金481.875万元,支付利息551,250元,仅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义务,未履行后续还款义务。自2011年12月31日第二期到期次日起,即2012年1月1日起,即构成违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如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违约方每日向另一方支付土地出让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据此,王某等97人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900万元,明显过高,A公司请求调整。支持,并酌情确定A公司自违约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声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A公司于2010年签署的协议是双方就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及涉及的土地出让等事宜签订的一揽子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放弃房地产建设工程委托服务协议。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由2007年10月31日延长至2011年1月1日,两年内还清,月利率12.375‰降至4.85‰,双方协商价格。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2010年协议约定,A公司放弃向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收取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费。因为该服务费是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A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开发服务协议》中的费用,其中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委托A公司购买土地265亩。用于建设兰山农村合作家庭大院,共有1500户。王某等97人起诉的36亩土地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标的物既不是同一块土地,也不是同一地区。它们不同,开发内容也不同。 2010年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客观上损害了王某等97人的利益,但免除了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在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协议中规定应缴纳的服务费。 。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作为王某等97人的委托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签订的减息协议等内容得到了王某等97人的同意。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对因本协议给王某等97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土地转让后代理人是否会承担因未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的介绍。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详细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