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可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违规提取的不同情形,管理部会有不同的处理措施。
1.在申请提取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并做出以下处理:
(1)书面通报缴存单位;
(2)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2.已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但网签后退房的,提取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的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
(1)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单位协助个人办理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1)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布;
(2)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违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单位开户、缴存、提取业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
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积金不是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根据不同情况提取次数不同:
1.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房,职工及其配偶按季度提取,一年四次。
2.贷款购房或分期付款,一月一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
3.支付房租,每年一次,限额。
4.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一年一次,限额。
具体情况可以上网关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