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 - 山东省医学出生证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山东省医学出生证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23-10-09 20:21
  近日,山东省卫健委、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正式实施自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办法》明确申请首次发放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首次发行登记表。若收件人非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新生儿母亲签署的委托书。同时,收件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在具有颁发资格的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或现场紧急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脐带剪断、胎盘、会阴撕裂等治疗的新生儿方式上,原则上新生儿母亲应及时向该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向出生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育医疗。或者她打算定居或其指定的机构。证明和申请时还需补充以下材料:亲子关系声明、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医疗机构以外出具的初生登记表、是否有助产士,必须提供助产士的出生详细信息证明。
   新生儿原则上应在出生后1个月内按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未申请的,首次申请时须向发证机构提交孕产妇病历复印件(包括主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制作承诺您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若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