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一般条款是什么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合同不是必须包含上述所有要素才有效吗?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标的物、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只要载明当事人名称、标的物、数量即可成立合同。如果其余条款未达成一致或协议不明确,法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补救。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具体包括:
可由双方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惯例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根据相关合同条款或交易惯例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请按照法定标准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专用标准执行。
(2)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签订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演出地点不明。如果支付货币,则应在接收货币方所在地履行;房产交付的,应当在房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约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约方承担。
(7)违约责任不明确的,应当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2。什么时候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会而签订合同;
(2) 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
这里的乘人之危,是按照《最高院民通意见》第七十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迫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利用他人的危险的认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一方有急需或紧急情况;
(2)对方明知对方有紧急需要或者紧急危险,强迫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达;
(3)当事人确实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的;
(4)一方因接受对方利用他人的行为而遭受重大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