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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逃亡19年的男子终于被判刑

2023-10-07 06:43

本网消息(余毛毛) 2014年5月13日,41岁的罗来青被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刑江西省奉新县腐败案。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自1995年起,罗莱从庆东躲藏在西藏,惶恐不安、潜逃19年。另外两名腐败同案犯胡仁旭、张义海已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被定罪判刑。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罗来青自1992年起在奉新县罗市邮政局担任临时工。胡仁旭于1994年11月被分配到罗市邮电局工作。营业员一名,负责邮政储蓄等业务。 1995年1月开始,被告人罗来清伙同胡仁旭、失业者张一海,利用胡仁旭担任罗市邮政储蓄基金经理的职务,多次挪用公款用于赌博。到1995年2月22日,他已经损失了全部公款。 3万多元。 1995年2月23日,奉新县邮政局邮政会计打电话给胡仁旭交出积蓄。由于无法归还丢失的公款,罗来清、张一海、胡仁旭商量后决定逃跑。

当天,胡仁旭从邮电局提取了3.5万元公款。付给存款人2000元后,他当天拿着存款人的5000元存款逃往上府镇。与张义海、罗来清会面后,他将3.8万元公款分给三人,随后逃往福州市、石狮市,将公款全部挥霍一空。经对胡仁旭管理的账户进行财务鉴定,被告人罗来清伙同胡仁旭、张义海共同挪用公款73423.16元。归案后,罗来清退还赃款,并赔偿24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来清伙同胡仁旭,利用胡仁旭担任邮政储蓄经理的职务,非法占有公款进行赌博。张一海带着公款潜逃,并将其全部挥霍一空。他们共同非法占有、挥霍公款73423.1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罗来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认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来清归案后,主动返还部分赃款,并酌情从轻处罚。由于本案行为发生于1995年,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宽、从宽原则,对被告人罗来清的处罚应适用现行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