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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裁定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批复

2023-10-05 21:5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物质损坏赔偿及精神赔偿订单批准

(2008)民艺塔子号2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的法院(2008)皖民编号0019《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到。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索赔人有权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选择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顺序。索赔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失,物质损失赔偿不足的,由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赔偿。

回复

0010月16日,八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害人选择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343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我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案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总额时如何赔偿损害程度大于交强险。 现将此回函转发给您,请您今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附:(2008)民意塔子
回复第
2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的法院(2008)皖民的号码0019《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收到。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3人身伤害或死亡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顺序,索赔人有权选择索赔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失,物质损失赔偿不足的将通过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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