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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员工因不满工作调整安排而被解雇,法院判决撤销解雇决定

2023-09-30 22:14

案件事实:员工因对工作调整不满意而被解雇。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李先生于2005年4月到中国人寿衡阳分公司工作,后分配到启东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6月,国寿衡阳分公司通过双向选拔竞争,李某进入启东分公司团险部工作,月薪1324元。同年8月,原告欲调李某到客服部工作,李某当即表示不同意。 8月19日,被告人将李某调至启东分行客服部,并要求其于8月22日到新岗位上班,被告人李某不服,继续每天在原岗位工作。为此,原告于2011年9月以被告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单方面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不服,向启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裁定,中国人寿衡阳分公司应偿还李某工资1986元、失业保险金6230元、劳动合同补偿金15873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被告的工资及各项补偿金。

结果:解除解雇决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裁定撤销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决定。与被告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与被告人李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李某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工资。

律师声明:解雇违法,应依法撤销

因被告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原告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原告在本次调动前两个月已通过双向选拔进行了调动,且未给出本次调动的正当理由。当工人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后,原告单方面决定调动工作。 ,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当工人没有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时,原告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工人不公平。因此,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