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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身份有异议的,如何认定?

2023-09-29 16:34

案件简介:其他股东反对实际投资人确认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东方酒店对外融资扩大经营,与长盛投资公司达成协议,设立长盛东方酒店。原东方公司持股40%,长盛投资持股60%,长盛公司出资5000万元。酒店正在进行扩建和装修。协议签订后,长盛投资向酒店承包商分批支付5000万元。一年后,丽都公司声称委托长盛投资公司出资长盛东方酒店60%的股份,并以长盛公司的债权支付了5000万元的投资,并指使长盛公司支付。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变更股东。长盛投资公司向东方酒店出具文件证明,长盛公司受丽都公司委托投资该酒店,其持有的股份归丽都公司所有。酒店管理公司并不认可,认为对方想利用这种方式绕过公司股东大会,达到转让股权的目的。酒店管理公司不同意,同时也不配合办理股东确认及变更手续。

法院意见:其他股东反对实际投资人确认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丽都公司无权凭长盛投资公司的证明直接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变更股东。变更只能通过正当的股权变更程序进行,即丽都公司与长盛投资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赠与协议,然后通过股东会决议,然后要求长盛东方酒店进行变更。

律师声明:其他股东反对实际投资人确认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公司运营需要资金支持,也需要具有相同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的人才。即具有相同业务和管理理念的人共同经营和管理公司,这样股东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利益才能最大化。 《公司法》公司股东地位的确定和变更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保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性。本案中,长盛投资公司虽然出示了利都公司为实际出资人的文件,但长盛投资公司在取得股东资格时并未声明其受利都公司委托代为持有股份。其所谓授权持有对东方大酒店和昌盛东方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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