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十二个月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最终解决后,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十二个月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包括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终局案件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十二个月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审判程序
(1)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事前调解。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
(3)法院裁决。仲裁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秘书沈——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请人和被告人的申辩;仲裁员应通过询问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证明双方的最终意见;根据当事人意见,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适当或者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休庭,及时作出裁定;仲裁庭复会并宣布仲裁裁决;对于仲裁庭已经审结或者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四)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的事实、裁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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