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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 如果父母购买的单位出租为公共房屋,在父母一方去世后,该房屋是否会成为夫妻财产

2023-10-10 09:25

原告诉称,
李某军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李某军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
事实及理由:本案诉争房屋为北京市朝阳区1号(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业主为李妈妈,于2002年12月26日去世。李某的母亲的丈夫、李某的父亲于1995年3月去世。已故的母亲李某有3个孩子:李某文、李某山、李某军。李某珊于2012年7月15日去世,其丈夫为张某刚,子女为张某莲、张某强。李的父亲是北京J公司的员工。诉争房屋系工厂分配给李某父亲的自营合租房屋,与房屋租赁合同有关。


1995年12月10日,被继承人李某母亲(乙方)与北京J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乙方以40.44万元向甲方购买涉案房屋。 2001年7月12日,纠纷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主为李某的母亲。 1999年9月16日,律师见证了一份证明,证明涉案房屋的全部购买价款均由李某自己的军费支付。
2002年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李某军用自己的钱支付了争议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李某军将其交给李某军作为自己的财产。自己的。 2001年8月2日,死者李某的母亲申请立遗嘱,遗嘱中写道:“我去世后,上述财产全部留给我的老儿子李某军个人使用。”根据 根据的规定,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李某军要求以遗嘱继承为由起诉该房屋,李某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李某文辩称: 1、2001年,李某军本人将其三个子女告至朝阳法院,要求将李某军所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这座房子是李的父亲生前所有的。单位按照工龄和级别分配福利。根据李某军提交的材料,也可以证明李某母亲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房屋分配给了李某父亲的工作单位。而且,2000年的庭审笔录很清楚,李某军借给了李妈妈买房的钱。根据继承法,李母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经公证的遗嘱无效。李某文也履行了赡养义务。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我拿到的材料上标注的时间是2006年,而李妈妈在此之前就已经去世了,这提醒法院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综上,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共同财产,李某文已履行赡养义务。
张某刚、张某莲、张某强辩称,李某母亲生前一直与李某军生活在一起。当李母病重时,李某军也提前退休照顾李母。因此,如果我们有一份,可以考虑在李某军照顾了李某的母亲并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后,我们自愿给了李某军我们应该继承的份额。

本院认定,
李父与李母为夫妻。婚后,两人育有李某山、李某文、李某军三个孩子。李某的父亲于1995年3月因死亡注销了户口,李某的母亲于2002年12月26日去世。李某山于2012年7月25日去世;李某山与张某刚结婚,育有两个孩子,分别是张某莲、张某强。
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原为李某父亲租用的公共住房; 1995年12月10日,李母与北京J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购买被诉房屋,面积44。 37平方米,每平方米标准价710元,合计40.44万元。随后,被投诉的房屋登记在李某母亲名下。


2001年8月2日,李母到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申请了公证遗嘱。遗嘱内容如下:“我叫李妈妈。我今年78岁了。我在北京市朝阳区1号有一套两居室的公寓(建筑面积:44.37平方米)。这套房子是我2001年7月用老儿子李某军的钱买的。我没有工作,也没有退休金,不准备再出钱买房子。我是一个老儿子了。现在我老了,未来的生活不可预测。为了避免我死后子女之间因房产纠纷,我立下遗嘱:我死后,上述房产全部留给我。属于我儿子李某军个人所有。” 四名被告均未对上述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也不承认该遗嘱的有效性。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取得了起诉状依法办理住房档案信息,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测算表显示,购买该房屋的是有31年工作经验的男子(即李某父亲)。

判决结果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的房屋,由原告李某军继承;
2、原告李某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被告李某军支付407526元6元。

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没有遗嘱继承,则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将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此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并按照已故配偶的工作年限折算为国家相关政策享受政策待遇时,政策待遇对应的财产价值中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故配偶继承。配偶的遗产。


本案中,经过公证的遗嘱是李母遗嘱的真实表达,应当合法有效。现支持李某军按照遗嘱继承该房屋的请求。本案诉争房屋是其丈夫去世后购买的,应属于李某母亲的个人财产。根据李某父亲工作年限取得的财产价值,属于李某父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权进行分割。
李某山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她的遗产继承权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张某刚、张某莲、张某强;现张某刚、张某连、张某强自愿将自己的遗产份额转让给李某军,法院对此没有异议。经计算,李某文利用李某父亲的资历获得的政策待遇对应的财产价值为43万元,李某文有权继承其中的四分之一。李某军应支付李某文107526.6元。李某军认为,李某文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应该分割遗产。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李某军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