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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用自己的工作年限抵扣购买的房子,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3-10-10 09:25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张某丽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两原告享受的政策待遇对应的财产1913,046.61元。
张某的父亲是张某丽、张某强的父亲。于2016年9月15日去世。张某强于2013年9月13日去世。张某文是张某强的儿子。
2001年,张父用自己54年的工作经验和已故配偶张母(1981年去世)37年的工作经验与T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位于北京1号的公房。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以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共住房时,亡配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折算亡配偶工龄享受政策待遇的,其个人部分与保单待遇对应的财产价值按死亡处理。已故配偶的遗产由其继承。
本案张某母亲享受的政策性福利财产价值为2,869,569.92元。该财产应由张某的父亲张某强、张某丽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张某文、张某丽应继承张某丽。母亲1913046.61元。该房子一直由张父亲居住,遗产尚未分配。被告于2006年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侵占了两原告的福利财产权益。他正在起诉你们法院,并希望能够按照要求做出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野辩称,本案不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被告不存在不当得利。
首先,第二原告并非所谓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利益所有人。 2001年,张父利用与张母的工作年限,购买了两人原来居住的合租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张母生前没有购买过住房,也没有形成与这部分政策待遇相对应的个人财产。虽然张母的福利体现在张父购买的房产中,但在张生前,张母的购房福利是由张父享有,而非两原告。
第二原告享受此项福利的条件是,只有当张父符合《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并作为被继承人继承时,第二原告才能利用第六条剥夺张母的福利,享受张母的福利。通过继承获得相应的利益。财产权益。张某父亲生前已合法处置该房屋,二原告不具备获得该部分福利对应的财产收益的前提条件。
其次,张某父亲生前将其房屋合法赠与被告,其处分符合法律和程序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
 再次,被告取得该财产并无不当得利。被告接受赠与后,按照赠与合同和公证文书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于2006年10月18日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被告接受礼物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
综上,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们不同意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
张某父亲与张某母亲为夫妻。张某母亲于1981年8月21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张某父亲的女儿为张某强(1950年7月15日出生),其女儿为张某丽(本案原告,1950年3月4日出生)。 1954)。 2013年9月13日,张某强去世。本案原告张某文是张某强的儿子。本案被告人张某野,系张某叔父张某华的孙女。 1981年,他来到北京与张父亲同住,并负责照顾张父亲直至去世。
 1996年11月23日,张父用自己54年的工龄和张母的37年工龄,向单位申请购买北京1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2001年8月15日,T公司(卖方,甲方)与张某父亲(买方,乙方)签署协议,同意T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父亲。张父于2002年6月4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
2006年9月25日,张父作为捐赠人与受赠人张某野签署了《赠与合同》,同意张父将位于北京1号的所有房屋无偿捐赠给张某野供个人使用,并表示张某野自愿接受该礼物,不附带任何条件。 2006年9月26日,公证处对上述捐赠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张某业于2006年10月18日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张父于2016年9月15日去世。
现张某文、张某丽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认为涉案房屋是张某父亲利用自己及配偶张某母亲的工作年限购买的,而与张某母亲工作年限对应的房产价值作为政策性福利,应视为张某母亲的继承权,故要求张某野承担继承责任。返还两人享受的政策待遇对应的房产价值1,913,046.61元。张某野基于其辩护理由,不同意张某文、张某丽的主张。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文、张某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国继承法规定,自然人自出生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张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利用了张母的工作经历,但张母在张父购买涉案房屋之前就已经去世。张某母亲去世后无法再取得财产,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张某父亲一人所有。
 张某文、张某丽称,张某父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利用了张母亲的资历。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张某业应当返还涉案房屋中与张某母亲的工龄待遇相对应的财产。值部分。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公房时,已故配偶按其工作年限折算领取政策待遇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政策待遇对应的财产价值中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继承。该规定明确,发生继承时,被继承人用已故配偶的服务年限抵减房屋购买价款的,该部分服务年限对应的财产价值将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继承。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福利价值仅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但不影响房屋产权取得人的身份认定。
因此,虽然张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张母的工龄福利,但涉案房屋仍归张父一人所有。由于张某父亲生前将涉案房屋捐赠给张某野,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故涉案房屋未作为遗产继承,张某母亲的工龄待遇对应的房产价值也未继承。 。因此,与《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不符,情节不同,不能比照适用该规定。
 张某野根据赠与合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有法律依据。张某文、张某丽要求张某业返还不当得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