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1995〕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问题。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展,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法》称号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由于《劳动法》没有明确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因此关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本《规定》继续执行。
条例的“例子”。同时,根据《劳动法》的第2、18、24、32和90条
根据第七条至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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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劳动合同在特定条件下订立,人员流动,用人单位减少人员,经济
赔偿纠纷。
与本单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以及与他们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当事人打交道
法律法规适用于同一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其特殊性适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上诉时效问题?
《劳动法》第82条规定了正常情况下仲裁上诉的时效期限。《条例》第23条第2款"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李规定”是针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继续执行。
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时限问题?
《劳动法》第82条规定,“仲裁裁决通常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这里说的是什么
“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投诉后的受理或驳回
过程的决定等。因此,《条例》第32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组成自己的仲裁庭。
《规定》结束之日起60日内,以《劳动法》号规定为准,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
仲裁委员会决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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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仲裁调解的程序和效力?
鉴于《劳动法》第10章单独规定了仲裁调解,《条例》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了仲裁
继续执行关于调解程序和效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