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对房地产增值部分的划分:
《新婚姻释三》第5条:确定配偶一方婚前或婚后所购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子的增值部分不会被分割。
二、新婚姻法中婚姻房屋赠与的划分:
《新婚姻法司释三》第6条:指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对方捐赠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尚未转移,捐赠行为可能被撤销。
三、新婚姻法规定,父母一方有偿购买房屋,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释三》第7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应视为仅给其一名子女的礼物。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父母婚后购买的,如果产权登记在投资人的父亲和女儿名下,在离婚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会分割。
四、新婚姻法规定,父母双方有偿购买房屋,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释三》第7条: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孩子的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换句话说,父母支付的是父母给孩子的礼物,而另一方将它分开。
五、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偿还贷款,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释三》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依照前款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认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的原则,赔偿对方支付的互借还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此时,对于一方配偶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夫妻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属于离婚时购买该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获得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