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得到赔偿后,家属还能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领取工伤赔偿吗? 9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丁某所在单位应支付丧葬补助费和工亡补偿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09年7月起每月向丁某支付赡养费,相关抚恤金为135.4元。
本案的判决意味着丁家人依法获得双倍赔偿。据了解,在我省法院审理的工伤纠纷案件中,确认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并不多见。去年6月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港粤公司徐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经调查,交警部门得出结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7月10日,丁母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在事故中均有违法行为,应承担同等责任。据了解,这款重型半挂车比较特别。它有两项强制交通保险,一项用于前牵引车,一项用于后拖车。最高赔偿限额为24.4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2万元,港粤公司赔偿107129元。
两个月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丁某的死亡为工伤。今年2月2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丁某所在单位向丁某母子支付丧葬费和因工死亡抚恤金共计157121元,并从2009年7月起按月支付张某的抚养费。相对养老金135.4元/月。
丁某的雇主不服仲裁裁决,于今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丁某不构成工伤。即使确实构成工伤,其死亡损失也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丁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认定构成工伤,丁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劳动保险法规定的补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规定的赔偿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丁某所在单位主张丁某家属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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