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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贷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如何处理的批复

2023-10-03 14:32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贷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如何处理的批复逾期未偿还贷款

【颁发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行文号】发复[1996]15号

【发布时间】1996-09-23

【实施时间】1996-09-23

【功效属性】修正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贷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如何处理的批复

注:本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法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院法[1995]223号)已收悉。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企业借款合同违反相关金融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本金,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除适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最高人民法院法(审)字[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除规定的判决外,还款额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确认借款人归还的判决届满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应收取本金。利息按照借款人与借款人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双方未约定贷款利息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