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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方正律师:我因盗取他人银行卡被判刑,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盗窃罪?

2023-10-02 12:45

案情简介:盗窃他人银行卡被判刑

2010年12月上旬,被告人蔡某使用从门卫室拿到的钥匙开门,进入平湖市百美达服装厂女工宿舍112室。他从主人那里偷走了汝川金,并把它放在上铺的一个铁盒子里。其持有农行卡和身份证,后于同年12月12日上午到银行修改密码,并于当晚在ATM机上提取现金7600元。天。

还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蔡某身上收缴了失主茹传金的身份证、农行卡一张及现金7600元,并已退还失主茹传金。

被告人蔡某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物主供述、搜查令及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查获、退回物品清单、赃物照片、银行监控截图,并捕捉到经验、鉴定等证据就足以证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天相当于刑期一天,即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0月16日;罚款仅限于本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律师怎么说: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盗窃罪?

盗窃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实践中,一些实施小偷小摸的人,偶尔因受灾生活困难而盗窃财物,或者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不分享赃物或者分享极少量的赃物,不得视为盗窃。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处罚。区分盗窃自己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罪和社会盗窃罪。此类案件一般不需要作为犯罪处理;如果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与社会上犯罪的人区别对待。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或者多次盗窃为目的,盗窃大量公私财物、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或者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蔡某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现金7600元,用于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良好,已退还全部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的量刑内容如下: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一)犯罪数额在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基本处罚为罚款;犯罪数额在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基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盗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处罚的,基本判处拘役;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盗窃价值2000元的,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犯罪数额每增加330元,刑期增加1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八百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刑罚是六个月监禁。每增加一种情况,处罚就增加六个月。可见,法院对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决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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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方正律师供稿——《法国评论》特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