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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贩毒辩护声明

2023-10-02 09:07


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进行辩护。本着对法律和被告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涉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被告的辩护。现就本案的起诉书内容、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从两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1、就本案定罪而言
辩护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2. 就本案量刑而言
(1)本案毒品数量较少,未流入社会
   就本案毒品数量而言本案中,交易量为0.1克,手提包内检出2.04克(均指净重)。被告人被捕时,所有毒品均被当场没收。当然,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这些毒品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根据《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相关精神,辩护人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涉及特殊情况案件的量刑建议
  1、本案不排除“利用特殊情况检测毒品的案件”。利用特殊情况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特殊情况查处的毒品案件,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特殊情况诱发具有故意、数量的他人在介入案件侦查过程中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具体来说,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为具有一定犯罪倾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在一定程度上诱导其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犯罪时抓捕的一种特殊案件侦查方法。目前,我国大部分毒品案件侦查几乎都是这样。
2。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首先:王某先给被告打电话,王某提出交易地点,这表明王某“可能”与公安机关达成了协议。相反,如果被告首先拨打了王某的电话,则可以排除这种情况。其次:被告人将海洛因交给女王,当他走出巷子走到街上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仿佛是事先准备好的一样。因此,对于因“犯罪诱因”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建议法院依法按照罪刑相称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1、本案中,被告人自被提请起,一直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法庭进行当前的审判。 ,并自愿认罪。这一事实在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也能得到证实。被告人在每份供述材料中均表示有罪。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明确表示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不再违法。他要求律师向法庭转达自己改变生活方式、开始新生活的意愿,这表明了他的悔罪态度。心是真诚的。辩方认为,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日法庭审理期间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今日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2。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如自愿当庭认罪,可减刑10%。而且我国还有“认罪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根据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无犯罪记录。建议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及今日庭审结果,被告人在涉嫌本案犯罪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初犯。另外,被告人初中文化程度低,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这条法律。”请法院考虑本案事实,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本案被告人是一名毒贩。我们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在涉嫌本案犯罪前有长期吸毒史。案发时他还吸食毒品,并用贩毒所得的钱购买毒品供自己消费。本案建议法院考虑被告人的这一事实,酌情量刑。
(6)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本人患有严重的疾病——艾滋病。被告的儿子现正在上大学,家庭困难。被告的妻子也体弱多病。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能够采取适当措施。
综上,我们要求法院遵循“既遂罪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符合刑事诉讼的方针。刑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上述辩护意见供本院参考。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