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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成功案例

2023-10-02 07:13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终2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淄博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职员,汉族,住淄博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辉,北京君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殡仪馆。住所:淄博市XX区昌国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318975-2。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殡仪馆发生侵权责任纠纷,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声称公安机关已电话通知被申请人暂不火化。一审法院未能查明这一事实,基本事实不清。再审过程中,要查明公安机关是否发出电话通知,通知的时间、内容、目的和效力等,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公正、合法地处理案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山东省淄博市XX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XX区人民法院再审。
上诉人张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苏某某
审判员 边某某
审判员 郑 某人

2018年11月8日
法官助理 朱某某
文员 景某某